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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薛城区陈某与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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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5350044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日,门卫陈某在某学校当值期间,一名学生因水杯落在教室,放学后想要返回教室取水杯,陈某未让其进入学校。第二天,学生家长就此事来学校了解相关情况时,陈某和学生家长发生口角,双方扭打在一起,后双方均有受伤。经医院诊断,陈某头面部外伤、右眼外伤、双唇部外伤、颈部外伤、闭合性胸部外伤、全身多发皮肤软组织擦挫裂伤。
    陈某出院后,以自己所受人身损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学校制度为由,向该学校提出 5万元赔偿要求。而校方则认为,本次事件虽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但是属于陈某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而且赔偿数额较大,因而拒绝赔偿。校方与陈某几次协商无果,遂来到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移送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1月,调委会受理该起纠纷。调解员积极沟通协调,寻求化解矛盾的突破口。在这起因意外事件导致的劳动争议补偿案件中,陈某所受伤害是否与学校有关以及赔偿数额成为争论的焦点。调解员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咨询医疗专家,详细了解案情事实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首次调解使得他们初步达成谅解。
    首次调解后,调委会对校方征求调解意见。调解员多次找到校方负责人,从情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就本案而言,门卫陈某的人身损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内,究其原因是陈某按照校方规定阻拦学生放学后取水杯,因而与学生家长产生了矛盾。按照法律规定,陈某认定工伤的依据不充分。陈某提出的赔偿金额5万元,也与实际情况不符。陈某在该学校担当门卫多年,一直兢兢业业、尽职守责,阻止学生放学后再次进入学校,维护了学校的制度,是对工作尽责的表现。且陈某本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加之本案毕竟发生在学校,出于情与理的考量,校方应予陈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随后,调委会恳请学校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上门对陈某进行规劝。首先对陈某受伤表示难过,认为其索要赔偿情有可原,但应该在合理的范畴内。陈某在岗期间,学校考虑其家境困难,逢年过节都派人到家中慰问,送去温暖,而且在案发后,学校也在第一时间派人到医院看望陈某,给予了一定的慰问金。

此后,调委会召集校方和陈某进行再次调解。调解的指导思想是,校方应给予陈某合理的补偿。陈某向校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也应实事求是,不扩大损害事实和后果。在本案中,出院记录表明陈某已经完全康复,可以从事一般非重体力劳动。经计算,陈某自受伤之日起至今约有1个月时间无法从事劳动,直接经济损失为500元,其前期医疗费用住院费18814.58元、住院护理费6150元、陪护椅费用200元,交通费2050元,另外陈某要求支付营养费1230元。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与耐心劝说,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在这起学校与门卫之间的劳动争议补偿案件中,校方向陈某支付包括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34474.58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在调解此类纠纷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当事人的受损程度不夸大、不缩小,以事实为依据,求同存异,制定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晓之以法、动之以情,通过调查取证,明确了校方应承担的责任,为家庭较为困难的陈某争取了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补偿;同时也明确了陈某应具有的权利,避免给校方带来过度的补偿负担,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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