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白某某与蔡某某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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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5298207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8日,莆田市城厢区白某某向当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一起物业纠纷。白某某反映其邻居蔡某某在社区豢养宠物狗,蔡某某外出遛狗时没有用狗绳栓狗,给左邻右里带来安全隐患。白某某希望社区调委会出面劝说蔡某某不要养宠物狗。社区调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当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蔡某某是否可以在小区豢养宠物狗,如果可以,应采取什么防护措施确保小区其他业主安全?
【调解过程】
当天,调解员即与蔡某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希望蔡某某能接受调解,化解双方矛盾。蔡某某对调解比较抵触,认为养狗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小区其他业主无权干涉,拒绝了调解员的调解邀请。为此,调解员决定上门劝说蔡某某接受调解,调解员告诉蔡某某,其外出遛狗不栓狗绳的做法已引起了小区许多业主的不满,希望其明白“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搞好邻里关系。蔡某某被调解员的诚意所感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左邻右舍的述说,调解员详细了解了该纠纷的具体情况。蔡某某是爱狗人士,对狗有很深厚的感情,所以不愿意用狗绳束缚所养的宠物狗。蔡某某认为狗的本性是善良温顺的,在被人挑衅之后才会有伤害别人的行为,而且蔡某某养的宠物狗都有定期打六联针和狂犬疫苗,没有传染病,没必要栓狗绳。白某某和周围邻居则表示,动物还是需要做一些防护措施的,否则容易伤害到小孩和老人,而且蔡某某还收养小区流浪狗,存在安全隐患,也违反了小区物业规定,希望蔡某某不要再养狗了。在了解事实情况后,调解员意识到,蔡某某的态度和看法是决定本次纠纷能否得到顺利化解的关键,因此决定先做蔡某某的思想工作,。
调解员邀请了小区物业人员联合调解。调解员先对蔡某某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指出蔡某某收养小区流浪狗已经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妨害了他人生活。同时解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遵守公序良俗,维护良好邻里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小区物业人员向蔡某某详细解释了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允许收养流浪狗,并且对业主养狗行为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阐述法理之后,调解员从情理法入手,向蔡某某阐述了如何才是真正爱狗的行为。只有正确管理宠物狗,才不会让人对狗产生偏见,才能让更多的人不怕狗、喜欢狗。调解员告诉蔡某某,其的宠物狗之前发生过咬伤业主的事件,如果再次发生咬人事件,就会让矛盾升级、激化,得不偿失。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管束自己的宠物狗,也不再领养流浪狗,并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但是他无法接受白某某要求其不要养狗的要求。
针对蔡某某诉求,调解员劝说白某某退让一步,接受蔡某某继续养宠物狗的要求,并向白某某转述了蔡某某不会再收养流浪狗、愿意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态度。白某某则担心蔡某某无法按要求管理其宠物狗,希望蔡某某把狗送走,以绝后患。调解员见状采用将心比心的方法进行调解。蔡某某已经养了宠物狗好几年,如同蔡某某的亲人一般,这种深厚的感情希望白某某能够体会和体谅。同时调解员向白某某表示,如果蔡某某日后没有实现其承诺,社区调委会和物业会跟进解决。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最后白某某同意蔡某某继续养狗,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9年1月18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蔡某某表示会看管好宠物狗,不再收留外来的流浪狗,并严格遵守小区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一周后,调解员经过回访,得知蔡某某很好的遵守了协议,双方对该纠纷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均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养狗人士的增多,因宠物侵权、扰民等原因引发的纠纷也大量增长。本案中,调解员熟练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在调解中以案释法,使蔡某某认识到其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注重运用调解技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白某某认识到蔡某某与宠物狗的深厚感情,同意蔡某某在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继续豢养宠物狗,从而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圆满化解了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