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张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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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RTHZ155272439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51岁,家住吉安市吉水县,2018年5月18日下午因在吉安市甲医院就诊肾出血性液体,有持续性出血转院至南昌市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2018年5月19日上午某医院为张某某行肾切除手术时,张某某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情发生后,张某某家属反应强烈,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对张某某在手术中的用血量预判不足,导致张某某在手术中病情迅速恶化后死亡,且在张某某死亡后,医生未及时通知他们,导致他们未能见到张某某最后一面,因此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0000元人民币,而某医院则认为张某某具备手术指标,且当时采取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出现失血性休克后也尽到了抢救治疗责任,所以张某某死亡责任不在医院,不同意赔偿张某某家属,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18年5月21日,医患双方向南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张某某家属提供的病例、手术通知单等,并与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
2018年5月24日,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医患双方分别陈述了纠纷事由,张某某家属认为张某某死亡责任全部在某医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0元。调解员告诉医患双方,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条规定,对索赔金额100000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考虑到张某某已死亡,现在已经第五天了,在七天内做的尸检报告才有效,于是询问张某某家属是否同意尸检。张某某家属表示人死为大,不同意做尸检。调解员则表示,如果不做尸检,那就只能用病例去做司法鉴定来明确双方责任大小,张某某家属表示同意做司法鉴定,但要求鉴定费用由医方先行垫付,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按责任大小分摊,某医院代表同意张某某家属意见,双方抽签选取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尔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现场又对对方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在质证笔录上签字。质证确认后的材料封存、盖章送鉴定机构,调解暂时中止。
6月12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术中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过错在损害结果发生、后果发生过程中的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责任原因。6月15日,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调解员告诉医患双方,现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出具了,医患双方的责任已经很清晰了,那么此次调解就主要是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某医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只愿意给予张某某家属医疗费、手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0000元作为补偿,但是张某某家属坚持要求赔偿1000000元,指出张某某入院手术前,身体状况还比较好,完全是医院手术失误才导致张某某死亡,因此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都不能少。此时,张某某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当即打电话给其他亲属,准备要上医院去“讲理”。为控制住事态,调解员一方面及时向医院和警方通报有关情况,建议密切留意患方家属的动向,做好防范和安保工作;另一方面,调解员继续做患方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害关系,告之若通过聚众闹事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其重新回到调解渠道,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患方家属认识到过激冲动行为的错误性,态度有所转变,但由于医患双方在赔付金额上仍差距较大,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员建议此次调解暂时中止。
考虑到司法鉴定书意见对责任划分的建议与患方家属的预期差距较大,在调解中止期间,调解员为避免激化患方情绪,通过单方约谈、电话等“背靠背”的方式与医患双方分别进行调解。在与张某某家属沟通时,调解员明确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张某某的总赔偿数额为:9318.08元医疗费+62396元死亡赔偿金+28735元丧葬费+202元误工费+172元护理费+100元营养费+26544元被扶养人费+精神抚慰金40000元+200伙食补助=729228.08元,按照医患双方同等责任比例赔偿标准就是360000余元,张某某家属听后,依然认为赔偿款太低,表示宁可不要赔偿,也要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调解员耐心劝导张某某家属,法治社会要理性维权,不能因争取合法的权益而做出违法行为。
通过调解员一次次的恳谈疏导,张某某家属最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建议。在与医方沟通时,调解员希望医院按照司法鉴定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以利于尽快化解纠纷,若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难以保证其他家属不会采取极端的行为。经反复沟通协调,某医院代表最终表示,根据司法鉴定的责任划分和法定的赔偿标准,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360000余元,患方对医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持异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7月18日,双方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医方于2018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364613元。
2、协议签署履行后,医患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事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本起纠纷调解中,医调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了调解。在患方代理人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查明了患者死亡原因,客观分析了诊疗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明确划分了责任等次,为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提供了科学依据。在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调解员坚持运用法、理、情并举,“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纠纷,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具体情况制定调解方案,找准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打消了患方当事人上访的念头,情理法结合,最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