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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龚某某与李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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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RTHZ155262017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某日,龚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射洪县某路红绿灯处时,与前方由刘某某驾驶的某小型轿车(载乘李某某)尾部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9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龚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因此向射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道调委受理此纠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而且是双方冲突较大的死亡纠纷。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中李某某年纪尚轻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家属精神上受到了巨大刺激,情绪较为激动,且家庭损失主要劳动力,生活压力增大,于是向龚某某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金。龚某某表示自己同意赔偿,但李某某家属所提赔偿金额过高,且自己家庭困难,无力承担。

理清事实和双方观点以后,调解员基本掌握了争议焦点:龚某某同意赔偿,但是认为李某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决定先稳定情绪,再解决争议金额问题。首先是做李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逝者已矣,冲动对峙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现在关键是解决好死者身后事,让死者入土为安。由于李某某家属法律知识欠缺,调解员耐心向其讲解《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其合法合理的提出赔偿要求,才能得到相应赔偿。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讲解,李某某家属的情绪逐渐稳定,也认识到了开始的随意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待气氛缓和后,调解员详细向双方讲述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具体细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详细地计算了李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金额。因李某某系云南省普洱市人,年仅21岁,死亡赔偿金应参照云南省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即为30996元/年x20年=619920元。加上丧葬费29335.5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共计657255.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给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60000元(保险公司前期已支付丧葬费29335.5元),其余597255.5元由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中支付,因此,保险公司除已支付的丧葬费29335.5元外,还应支付给死者李某某家属共计627920元。

见主要赔偿金额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调解员又劝说龚某某,人命关天,谁也不想家中亲人出事,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应该尽力弥补对方丧失至亲的痛苦。龚某某表示看到调解员依法依理测算出的赔偿数额,心服口服,愿意筹钱对李某某家属进行赔偿。经商议,李某某家属同意龚某某支付其精神抚慰金及保险公司报赔不足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共计50000元。

最后,在调解员多次耐心的劝说和疏导下,李某某家属基本同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标准要求赔偿。龚某某也愿意承担协商的赔偿数额和受害人家属的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9月,事故双方共同到交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龚某某赔偿李某某家属以下金额:死亡赔偿金30996元/年x20年=619920元(参照云南省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丧葬费29335.5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707255.5元。

2.除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外,其他金额由龚某某向李某某家属现金支付。

3.赔款付清后,双方再不相涉。

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龚某某向李某某家属支付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50000元整,同时李某某家属愿意对龚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后经回访,李某某家属已获得保险公司余下的赔偿支付。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死者年纪尚轻又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属心情悲痛,要求赔偿额度较高,双方就赔偿金额的诉求分歧甚大。为打破僵局,调解员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入手,耐心细致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标准,让李某某家属同意了在合理范围内索要赔偿,让龚某某明白要依法赔偿,承担责任,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劝说龚某某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适当多做补偿,尽早化解矛盾。

交调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要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结合案情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化解矛盾,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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