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王某与金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RTHZ155262017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某日晚,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津南区某小区内沿小区花坛环岛行驶时,由于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车辆前部与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车辆损坏,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金某某家属委托撒某某为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撒某某与王某就此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向天津市津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提起申请,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第一次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详细查看双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向双方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有关赔偿项目的规定,列举了《解释》个别赔偿标准的规定。并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指出城镇户口居民与农村户口居民所应得的赔偿款不一样。撒某某遂向调解员出示了金某某生前的城镇居民户口证明,证明金某某生前确属城镇居民户口。调解员依据赔偿标准结合天津市上年度人均收入情况,计算出金某某家属可以得到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在内的67万余元赔偿金。王某及其家人听到此数额后,不禁落泪,经调解员询问得知,王某此前并未办理车辆商业保险,在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中,仅能得到交强险所包含的11万元死亡赔偿金,其他大部分赔偿款需要自己筹措。
针对此情况,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先请撒某某回避,与王某就此次事故的赔偿问题单独沟通。在交谈中得知,王某老家在山东省某贫困山区,几十万元的赔偿金,对于他的家庭无异于天文数字。王某表示有诚意配合撒某某解决这件事情,但东拼西凑加上交强险赔付的11万元,只能拿出30多万元。调解员继续单独找撒某某了解情况。撒某某表示,金某某的意外过世令其全家承受了巨大痛苦,通过此次调解,已经了解到王某家中的实际困难,撒某某将与金某某家人进一步沟通,争取取得统一意见。王某也表示尽力筹集赔偿款项。
一周后,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交调委进行第二次调解。撒某某向调解员表明了金某某家人对此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态度,金某某妻子表示,此次事故发生以来,家里每个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考虑到王某的经济偿还能力,提出赔偿金额不能低于50万的要求。但王某表示,第一次调解结束后,家里想尽一切办法,只凑来40万元。此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见此情况,马上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并分别进行劝说。对于金某某一方,调解员首先对失去亲人的悲伤情绪表示理解,提出也要考虑王某的实际状况,如果一定坚持意见,最后可能是两败俱伤,建议适当减低一下诉求。对于王某一方,调解员要求他们对死者家属的心情表示理解,并告知他们经济上的困难只是暂时的,对方失去亲人的痛苦却是久远的,希望他们争取多筹集一些钱。在调解员的开导下,双方均表示愿意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王某共筹措到45万元作为赔偿金,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情、理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的分歧很大,调解难度较大,曾几度陷入僵局,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公开”保护双方权益的原则,让事故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通过明理析法、换位思考等开导和引导双方,最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