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孙某某与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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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RTHZ155252780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孩子上学途中,因疏于观察、措置不当,将骑电动车上学的孙某某之女张某某撞倒,致使张某某(女)面部受伤,陈某某将张某某送医,并垫付医疗费2000元。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由枣庄市薛城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深入调查研究,保障调解的针对性和效率。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陈某某认为已经先行垫付医药费,足够张某某的医疗费用,并且张某某已经伤愈出院,自己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因此对后续赔偿数额存在分歧。张某某家长孙某某认为,陈某某在将张某某送医后,仅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来再也没有到医院看望过孩子,认错态度较差,且张某某伤处在脸部,又是女生,很可能留下疤痕影响以后的生活,因此向陈某某主张营养费、谅解费共20000元。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并邀请法律顾问对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孙某某提供了医药费用单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为陈某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与陈某某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陈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赔偿义务。张某某年纪还小,脸部受伤对于未成年来说也是巨大的生理和心理疼痛,有可能影响以后的生活。因此,于情于理,陈某某都不仅应当承担张某某的医疗费用,还应该诚挚道歉,积极寻求谅解。调解员与孙某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张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所遭受的痛苦,但是,陈某某年纪较大,生活又十分困难,20000元的赔偿数额对其来说过于沉重。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陈某某同意协商赔偿事宜,孙某某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同意后续调解。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劝说,孙某某和陈某某最终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11月,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陈某某支付张某某医药费3000元,因先行垫付2000元,现实际支付1000元。
2、陈某某支付张某某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3、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即履行。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时间,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并给双方释法析理,消除了双方法律方面的困惑。调解员在调解时既考虑到了陈某某的家庭困难因素,又要照顾到张某某身为未成年女孩面部受伤对心理及生活上的影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逐步让双方当事人的标准和要求趋向理性,意向逐渐趋于一致。最终,这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圆满化解,有效防止事态的恶化演变,凸显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