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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某家属与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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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RTHZ155243936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3日患者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连云港市某医院,入院诊断:左股骨粗隆下骨折、骨盆骨折。2018年7月7日该医院对患者“行股骨粗隆下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2018年7月15日患者出现晕厥等突发情况,医院对其进行抢救,经心电图检查,心内科急会诊,考虑肺栓塞可能性大,16时50分患者出现心率下降,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等,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医方延误抢救造成的,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400000元。医方认为,2018年7月17日已经委托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及责任鉴定,应当等鉴定结果出来,根据鉴定责任认定进行赔偿。医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2018年7月27日共同向连云港市海州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该医疗纠纷受理后,调解员对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了认真地调查,详细的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患方陈述:2018年7月3日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骨股骨折和盆骨骨折,7月7日医院为患者做左股骨固定手术,术后第八天早上十点左右患者胸闷难受,发虚汗,找医生,医生都在做手术,没有空,直到下午三点左右来了一个医生,查了心电图后说患者可能营养不良加了一瓶药水,之后胸闷更严重,四点半左右医生开始抢救,一直抢救到五点半左右停止心跳,患者死亡是医院延误抢救造成的,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事交通费、办理丧事误工费等人民币400000元。

医方陈述:7月3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检查为左股骨粗隆骨折+盆骨骨折,7月7日为患者做左股骨固定术,7月15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家属找护士打电话给当值医生,医生正在手术,四点开始抢救,予以胸外按压,肾上腺,阿托品治疗,下午五点半经抢救无效死亡。晚上院方先和患者的舅舅进行沟通,初步诊断死因肺栓塞,告知患者家属如果对诊疗过程及死因有异议进行尸检,开始家属不主张尸检,16日和患者丈夫沟通,其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17日上午患者家属听说医疗事故鉴定需要2个月,觉得时间太长,随即选择委托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和医疗损害鉴定,院方认为等鉴定结果出来以此为依据协商解决,患者家属不同意,多次大闹医院,还动手殴打沟通人员。

根据医患双方陈述,调解员归纳争议焦点:1、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若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责任比例是多少;3、患方要求赔偿400000元是否合理。

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员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调解工作:

(一)做好患方的情绪安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患方申请人金某某、金某甲、金某已、金某丙及其女婿侍某某等郁某某家属的情绪非常激动,在申请调解的前两天大闹医院,侍某某还动手打了沟通办的负责人,被驻地公安派出所传唤过,到了调解室仍然没有收敛,其态度火爆、言语粗鲁、矛头直指医方代表。调解员及时予以制止,让其坐下并向其等讲解《刑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国家关于打击医闹行为等法律法规,在一番法律教育之后,患方一行人情绪有了稳定。接着,调解员对患方一行人讲:对于患者死亡深表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向当事人普及了《人民调解法》,建议依法表达诉求,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调解员工作,患方等人表示接受。

进而,调解员让医患双方提交患者手术等相关诊疗材料,医患双方均回答所有的病历诊断、手术诊疗资料已经封存。双方约定已于2018年7月17日委托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及责任鉴定。

确定医疗过错责任是进行赔偿的依据,调解员建议双方等鉴定责任认定出来,再进行调解,协商赔偿具体数额,经过一番疏导医患双方均表示同意。

(二)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协商赔偿数额

2018年9月27日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市某医院对被审查人郁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重视程度不够、在病情变化时未予高度重视、未能及时找到医生、对肺栓塞诊断认识不足等,导致未能及时采取对应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治疗时间,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50%。

对此鉴定意见调解员多次询问医患双方是否有争议、是否需要重新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医患双方均明确表示认可无异议,不委托重新鉴定。

接着,调解员告知医患双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建议医患双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计算关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根据《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以及自身情况,患方提出赔偿明细:1、死亡赔偿金40152元×16年=642432元;2、丧葬费33600(67200÷2)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办理丧事交通费1000元;5、办理丧事误工费3000元。合计730032元。院方表示无异议,愿意根据《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患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336179.12元,并免除患者住院医疗费,患方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2018年11月3日医患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根据连云港某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自愿协商一次性解决,终止纠纷;   

2.医方依据《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患方人民币336179.12元;

3.医方免结患者医疗费45860.76元;

4.患方放弃该协议撤销权及由此争议而产生的一切后续权利。

2018年11月6日市某医院向郁某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纠纷终结。

【案例点评】

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调解时必须思路清晰,控制事态发展为首务。该案调解成功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肯定:

一是耐心疏导,预防矛盾激化发生。在该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自始至终耐心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尤其是仔细的听取患方的倾诉,对患者病逝表示同情的同时,不忘依法疏导患方与医方和谐协商,及时遏制患者女婿过激行为的发生,这是调解员要做的首要工作,头脑必须保持清醒。

二是区分责任,协商确定鉴定方式。分清责任是调解赔偿的前提,医方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直接面对,主动与患方协商鉴定方式,经协商一致委托司法鉴定,对此鉴定意见调解员多次征求医患双方意见,双方均表示认可,为调解赔偿化解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协商赔偿,有理有据公平公正。调解员以医患双方认可的鉴定意见,引导双方依法计算赔偿数额,并主持协商,彰显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平公正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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