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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镇安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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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RTHZ155237785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镇安县某村妇女卢某(1979年6月21日生),于2009年11月21日以“停经39+3周,腹阵痛5小时”之主诉入住镇安县某医院妇产科。入院诊断“G1P2 39+3周、妊娠待产。”入院当日卢某分娩一男婴,医生给卢某行会阴裂伤缝合术,住院2天,11月23日卢某出院。回家后,患者大便发现阴道排出粪便。11月28日患者到某医院妇产科检查,诊断为“直肠阴道瘘”,治疗几天未见好转。通过检查诊疗,患者卢某知道是因为医生给其行会阴裂伤缝合术时误伤了其直肠,致其每次大便时阴道排出粪便,身体受到伤害,认为“直肠阴道瘘”的损害结果是医生缺失责任、手术过失造成的,就与责任医生产生矛盾,找医院领导交涉,要求处理这起医疗事故。

2009年12月4日,某医院与患者协商,让患者先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医院并为患者卢某写了“医院依法承担手术治疗费用”字据。之后,卢某于2009年12月到2016年3月前后七年在镇安县某医院以及西安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医院检查治疗,但未能痊愈。因家庭经济本来困难,无能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卢某又找医院协商,2016年3月31日、4月12日、4月22日医院先后3次预借,共借给卢某某1.8万元治疗费。2016年4月5日,西安市戊医院为卢某施修补术,住院治疗13天。4月13日出院后,患者遵医嘱和建议,经两年多康复治疗,病情基本痊愈,身体状况恢复。

2018年12月,卢某找到某医院领导,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20万元。医院答复只能按1.8万元解决,卢某对院方的答复十分不满意,双方因赔偿问题导致矛盾加剧,由于与医院多次协商不成,卢某于2019年1月7日向镇安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按程序迅速以书面文书向某医院送达了《征询意见函》,时隔半月,该医院复函同意调解。医调委依医患双方申请,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了这起医疗纠纷。

受理后,调解员首先耐心听取了患者的倾诉和意见。卢某向调解员诉说其2009年11月21日在镇安县某医院分娩,医院给其做会阴撕裂伤缝合手术时,穿伤了直肠,大便时粪便从阴道排出,致阴道感染发炎,阴道炎经常复发,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直肠阴道瘘”。医院手术医疗过错,给其身体造成伤害,饱受9年之久的折磨,不能正常劳动、工作、生活,夫妻之间由于性生活问题也产生了矛盾,难言之隐无法向别人诉说,给精神上也造成损害。卢某认为向医院索赔20万元是理所应当的,至少也得赔14万元。调解员对卢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并适时做其思想工作,对她讲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医调委的公正立场,卢某表示她相信医调委,愿降低索赔数额。

调解员初次与医院沟通时,医院承认当初做缝合手术给卢某造成直肠阴道瘘,但医院已垫付治疗费1.8万元,卢某恢复良好,现在再给付7千元了事。调解员再次约见卢某,说出医方的意见,卢某当即拒绝。

由于这起医疗事故达9年之久,医疗纠纷时间长,患者对医生积怨很深,双方关系紧张,矛盾升级,赔偿数额差距较大。面对这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调解难度大的医疗纠纷,调解员认为现在双方的矛盾焦点就是赔偿数额,只要找到合法合理的赔偿方案,纠纷问题即可迎刃而解。调解员对医疗、交通、住宿等票据进行认真核对,误工和陪护天数合理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关于赔偿项目、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进行测算,拿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提供给医患双方在协商中参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不断穿梭于医患之间背靠背做工作,告知双方要理性维权,并向双方宣讲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告知医院,因为医院的失误,导致卢某生理和心理都遭受一定损害,建议其从卢某个人角度考虑,适当多赔一些。同时向卢某指出要理性索赔,不能漫天要价,并解读了《解释》相关规定。经过调解员数次耐心调解和不懈努力,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调解员调解建议,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者卢某各项费用4.8万元,此次扣除已付1.8万元之外再赔付患者3万元。

2.2019年1月31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在医调委调解室签署调解协议书;2019年2月1日医院将3万元赔偿金全部给卢某支付清。

卢某和某医院都认为赔偿额度合法合理,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件医疗纠纷仅用两天就得到化解,本案调解成功之处在于:

首先,调解员抓住了主要矛盾,找准了突破口。本案历时时间长,双方矛盾深,由于纠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上,调解员通过认真审核票据,合理确定误工和陪护天数,按法律规定测算,确定赔偿额度,拿出双方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使纠纷问题迎刃而解。

其次,调解员正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法律规定,进行条文解释,在普法中调解,在调解中普法,使当事人能依法维权,依理谈事,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第三,调解员善于把握双方心理,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适时做其思想工作,引导医患双方换位思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问题,促成纠纷成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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