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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杨某某家属与何某某、杨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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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55203957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8日15时许,未成年人杨某(16岁)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外出办事,其姑姑杨某某坐在该车车厢内。封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于该正三轮摩托车后方,行驶过程中封某某欲加速超车,杨某见状赶紧向右避让,在避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坐在车厢内的杨某某翻出车厢后,被封某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的右后轮碾压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死者杨某某的家属情绪激动,找到货车驾驶员封某某及该车车主何某某准备“动武”(封某某系车主何某某雇佣替其开车拉货),个旧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该镇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室(以下简称“镇交调室”)的调解员得知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因事发突然,且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调解员介入时交管部门尚未出具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此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赔偿事宜为时尚早。加之死者杨某某家属情绪激动,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耐心倾听双方的想法、稳定双方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将各类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详细地告知各方当事人,为后续成功调解做好了准备。经过调解员多方劝解,死者杨某某的家属情绪终于平静下来,同意等待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后,双方再协商赔偿事宜。

5月4日,交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由杨某与封某某负同等责任。同日,双方当事人来到镇交调室协商赔偿事宜。由于死者杨某某与杨某系姑侄关系,故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主要针对货车驾驶员封某某。当日,因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为了便于本案矛盾纠纷的化解,调解员经讨论后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调解员认为本案纠纷化解的关键在于做通死者家属的工作。调解员先来到死者亲属家中,向其亲属说明在此次事故中杨某与封某某应负同等责任,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到货车驾驶员封某某身上,在此次事故中死者杨某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调解员委婉地指出,杨某某明知其侄子杨某系未成年人,在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三轮载货摩托车让其驾驶,已属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并且杨某某明知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车厢内不能载人,仍不顾这些安全隐患乘坐,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杨某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死者家属终于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同等责任。

做通了死者家属的工作,调解员又找到货车驾驶员封某某及其雇主何某某,向二人说明《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次交通事故50%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货车雇主何某某承担。经调解员释法说理,何某某同意承担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对死者杨某某的家属进行赔偿。5月20日,经过调解员的多方努力,事故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虽然杨某与封某某各承担此次交通事故5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杨某与死者杨某某系姑侄亲戚关系,在两方家属自行协商同意下,减免了杨某部分赔偿金额。调解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促使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由货车车主(即货车驾驶员封某某的雇主)何某某先行赔付死者杨某某家属人民币120000元。

2.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杨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465.50元。

3.何某某与封某某各自之间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两者自行协商解决。

【案例点评】

这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调解员经验丰富、认真负责,主动上门分头做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使当事各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加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作出了具体的责任认定,法律关系清晰,责任划分明确,调解的法律依据也就扎实了。

本案的成功调解,关健在于调解人员前期介入及时,阻止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和升级。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厘清了纠纷各方的责任,为各方协商处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打下了基础。为了顺利化解本案纠纷,调解员选择了适宜的调解方法,准确把握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心理,趁热打铁开展调解工作,并注重及时引导,提出的赔偿方案于法有据。在调解员的多次努力下,一起几乎酿成群体性斗殴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就这样消弭于无形,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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