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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张某某家属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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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5200932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5日14时15分许,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钢城区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路段,将环卫工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死者张某某家属向济南市钢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要求刘某就该交通事故中致张某某死亡一事做出经济赔偿。交调委受理申请并征得刘某同意调解后,指派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了解双方诉求。事故发生后死者张某某家属情绪比较激动,索赔金额也比较高,多次组织人员到刘某家中讨要说法。在调解室中,张某某家属见到刘某一方后情绪激动,抓住刘某不放并想要殴打刘某,调解员及时上前进行劝止,现场充满了火药味。张某某家属认为死者死得太惨,要求最少赔偿100万元,而刘某一方则以无力承担为由,表示不能接受如此高的赔偿金额,只愿意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双方互不让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选择了背靠背式的调解。调解员一面劝解死者张某某家属:出现这种意外大家都很痛心,但是提出赔偿要求应当合法、合理、合情。如果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偏离了交通事故的合理赔偿范畴,当事人无法承受,调解不成只能走诉讼途径。而法院判决一方面费时费力不能尽快拿到经济赔偿,另一方面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调解员向死者家属建议,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赔偿金额。另一面调解员从“情”的角度做肇事方刘某的思想工作:本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人命大于天”,建议其换位思考一下,死者家属必定对此悲痛至极,故作为肇事方应该积极配合,做出合理经济补偿,同时调解员向其指出,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致人重伤不治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积极赔偿和能否获得死者家属谅解是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刘某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赔偿事宜,让事情尽早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

经过调解员认真细致的分头沟通和劝导,双方都认识到无谓的争吵解决不了问题,张某某家属基本同意调解员的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方面的规定进行赔偿,进过调解员劝解和解读,肇事者刘某态度积极转变,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调解员结合201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相关规定,具体明确了关于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并向事故双方做了详细说明。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各退一步,在调解员公平公正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刘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61.7万元;

2.刘某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赔偿19万元,30日内付清。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张某某家属也对刘某表示谅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持续增多,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常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者一方往往因为或伤或亡而情绪激动,同时因为人身受到较大损害而导致索赔数额较高,甚至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肇事方难以接受,因此双方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这些特点都是此类纠纷调解的难点。
     做好此类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员一方面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合法、合理的要求予以支持,对于无理的漫天要价进行合理引导。另一方面调解员积极进行换位思考,通过不同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为化解纠纷创造先决条件。

本案的调解员在案件调解中认真分析案情,抓住关键、不懈坚持,凭借着对工作的责任心和对当事人的耐心、恒心,坚持“情理法”相结合,最终成功调解本起纠纷,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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