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张某某等二十人与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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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55195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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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务工人员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于某某,得知其分包了某建设工程,由于当时张某某和其同乡急于找工作,并且该工程为政府发包,遂未详细询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便与于某某建立了劳务关系。双方对劳务内容、劳务时间、劳务报酬作出口头约定后,张某某及其同乡共二十人便开始到于某某分包的工地工作。劳务关系成立时,于某某承诺工资一个月一付,但张某某等二十人已在工地辛苦工作两个月有余,但每到开工资时,于某某就百般搪塞,一味拖欠工资。张某某等人无奈,到大连市西岗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张某某等二十人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对此纠纷非常重视,调解员立即放下手中其他工作,向张某某等详细询问纠纷经过。经询问后得知:于某某作为工程的分包人,先是以口头许诺的方式在无劳务合同的情况下雇佣农民工工作,后是编造各种借口拖延农民工工资。张某某等二十人来城市打工时间不长,并无任何积蓄,若无法按时获得该笔劳动报酬,吃饭都成了难题,甚至有可能流落街头。然而本案中张某某等二十人手中并无相应证据,若通过诉讼解决,可能会面临诉讼时间漫长和举证不足的败诉风险,于是调解员决定先以调委会的身份出面调解,若双方无法调解成功再采取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定调解方案后,调解员向张某某了解到于某某的联系方式,并向于某某致电了解情况。不料于某某竟称他从未承包过城建局的任何工程,也未雇佣过任何民工。在得到于某某答复后,调解员向发包工程的城建局了解情况,城建局答复称确有此事。在确认情况后再次联系于某某,于某某得知本次无法抵赖,便说资金链断裂,上家也没有给他们结款,故无法给农民工结清工资。调解员再次向发包方城建局和总承包人了解情况,均答复称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并可以提供相应的付款证明。在得知情况后调解员第三次联系于某某,于某某再次改变口径称现在确实没钱,等有钱时马上结清。
调解员得知情况后,已经明白于某某是在恶意拖欠工资,于是将立即将于某某约到调委会严肃告知,张某某等人与其之间有口头约定,且张某某等人也提供了劳务服务,于某某作为用工者应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双方间存在口头劳务合同,已然建立了劳务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于某某应当依法立即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无故拒绝支付的,张某某有权到法院对其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于某某败诉,额外支付诉讼费用不说,在诉讼结束后仍不支付的将被限制高消费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在地铁等公共场所滚动播放失信被执行人照片信息等。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也不免除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于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系违法违约,并承诺下午即结清工资。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张某某全额支付欠薪25万元。
达成调解三天后,调解员向张某某进行了回访,张某某表示二十人的25万元欠薪已全部支付到位,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并衷心向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面对农民工欠薪纠纷,反复的诉讼程序、高昂的诉讼费用、漫长的诉讼期限都容易将农民工立于弱势的地位,极易陷入极度绝望而寻求极端方式,将欠薪上升到极端案事件或社会事件。
本案中,法律关系清晰明了,调解员重点做于某某的工作,通过法理分析,使其认识到错误,分析利弊,指出诉讼的风险,从而使其积极配合,结清工资,使得纠纷圆满解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我国屡见不鲜,但总是无法杜绝,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普遍不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能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对用工者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鉴于此,农民工要加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建立劳务关系时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欠薪发生时及时固定证据,为后期维权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