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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第一师陈某某与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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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RTHZ155167515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1日,陈某某驾驶电瓶车与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方某某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左腿小腿骨裂,医生给出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个方案,后方某某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因方某某未听医嘱下地走动导致手术创口开裂进行了二次手术,第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左右,2018年9月5日,方某某出院,一年后视情况再进行后续手术拆除钢板。

方某某住院之前,陈某某为其交了2000元,其后的费用全部为方某某自行筹集,手术共产生费用52000元,方某某垫付了50000元。方某某出院后,其儿子到陈某某家索要医药费,但陈某某以方某某不听医嘱及采用的治疗方式不认同为由,拒绝全额支付。在多次自行协商未果后,方某某到某连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在征得陈某某同意后,受理了调解申请,并指派了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系邻居,但之前已经因为生活污水的事情产生过纠纷了,且当时没有很好的化解掉,事情不了了之,可以说双方芥蒂颇深。所以此次案件陈某某认为方某某采用费用较高的开刀手术治疗方式和不听医嘱导致的二次手术是因为方某某故意要她破财,以达到报复的目的。因为存在历史问题的缘故,此次调解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针对本次案件的情形,调解员认为新旧矛盾都要解决,最好能够将旧的矛盾先解决,这样在消除芥蒂之后才能更为顺利得解决新的矛盾,所以本案的重点是要先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内心芥蒂。在把握住案件重点并制定相应策略之后,调解员开始分两条线来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居民和干部了解当时的纠纷后,调解员了解了当时纠纷的起因是因为方某某未经陈某某同意,将生活污水倒在两人的房子中间,陈某某认为生活污水很脏很臭会影响他家的居住坏境,方某某的行为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而方某某认为房子中间的地不归属于个人,所以倒污水不需要征询陈家的意见。因此当时方家和陈家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伴有肢体冲突,当时组织调解过,但因双方都不肯退让,事情没有得以解决,双方矛盾就此产生并延续至今。针对了解的情况和对现状的分析,调解员先对方某某做工作,通过以案释法,解读《物权法》《民通意见》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劝说其对当时乱倒生活污水的行为做个反思和道歉。并向其分析若不先解决之前的矛盾,化解陈某某的心结,那么这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极有可能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到时候邻里关系只能弄的更紧张,而且如果通过法院判决的话还很有可能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通过劝说和分析说理,方某某终于同意放低姿态,对之前的乱倒生活用水行为向陈某某做了道歉及反思,而陈某某认为自己得到了对方的尊重,故接受了道歉,愿意对之前的事情做和解,至此,双方之前的芥蒂算是消除了。

而后,调解员开始正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这次赔偿纠纷的调解,并且针对陈某某的疑虑,调解员找到当时的主治医生来列席说明情况,医生表示方某某的骨裂可以采取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保守治疗的费用低但是效果不一定,而且保守治疗没有效果的话还得在进行开刀手术治疗,直接开刀手术治疗费用高但是治疗效果能够等到保证。在医生对两种治疗方式的利弊进行充分的说明之后,陈某某也充分了解了两个治疗方式的区别,据此,调解员让陈某某试着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自己受伤,会选择哪个方案。陈某某也表示如果是自己受伤,自己也应该会选择手术治疗。而对于二次手术,方某某表示自己存在过错,主要是深夜想上厕所的时候考虑到照顾自己的儿子好几天没有好好休息了,心疼自己的儿子不忍吵醒他,所以才下地走路自己去厕所的,对于自己的过错也愿意承担相应手术费。对于方某某的态度,陈某某也表示认可。终于,双方当事人对于首次治疗方式和二次手术的责任分摊不再有异议,陈某某认可了方某某选择的治疗方式,而方某某愿意承担二次手术费用。所以此次案件剩下最关键也是最后的分歧点,就是赔偿数额。

最后,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赔偿规定,结合双方实际,经过调解员释法说理,加之前期做了充足的工作,赔偿数额方面进展顺利,双方的赔偿数额不断趋近,终于在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双方握手言和,“新仇旧恨”一起化解掉了。

【调解结果】

2018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陈某某支付给方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2000元整,其中2000元已由陈某某支付给医院用于方某某治疗,剩余50000元在协议签订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方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拆钢板等)由方某某自行承担。

3、方某某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陈某某要求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且自愿放弃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矛盾纠纷呈现出的各种各样的形态,其中还可能面临种种的历史问题的累积等复杂情况。所以在调解过程中,考验调解员方方面面的能力,除了调查了解等基础的能力,还应该具备相应的分析能力,这样才能快速找到案件的关键点和切入点。

同时,调解工作是一项面对当事人的工作,讲究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本案中调解员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更具备“攻心”的技巧,即怎么样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讲理说情分析现状来化解矛盾,面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同时又有积怨的情形,通过调解员释法说理和“攻心”技巧的运用,促使双方和解。

很多时候当事人坚持要通过诉讼解决也并不仅仅是为了赔偿金额,更是为了争一口气,认为只有通过打赢官司才能找回自己的“面子”。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照顾到双方的“面子”,避免了矛盾激化,并从中调停从而解决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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