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谢某某等6人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RTHZ155166755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谢某某等6人受雇于陈某,给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多个小区清运生活垃圾,陈某支付了一部分工资,欠谢某某工资14000元、杜某某工资4000元、王某某工资23150元、祁某某工资1700元、杨某某工资3100元、梁某某工资11300元,一直未予支付,后在谢某某等6人多次要求下,陈某于2018年8月6日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近期支付,但承诺一直没有兑现。因而产生了讨薪与欠薪的纠纷。2018年12月7日,谢某某等6人申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谢某某等6人的调解申请后,仔细听取六个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6人现在做的清运各小区垃圾工作,是陈某从各小区的物业公司手里承包过来的,当时物业公司和陈某签订了合同,但陈某雇佣他们的时候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上约定了干活的区域、时间,以及工资等等,当事人间存在口头协议。面对这种情况,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找到陈某,先给这些务工人员对账,出具欠条,但是由于被申请人陈某居无定所,手机又联系不上,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后来调解员通过各种渠道,终于短信联系上了陈某。

在陈某到达调解现场后,调解员进行了细心的分析,耐心的调解和劝说,告诉陈某:1、农民工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生活上也很困难,工资能否及时支付直接影响到其的吃饭和和其他生活问题;2、不管经营状况好坏,都应该积极的去处理拖欠的工资,这些农民工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报酬;3、只有尽快支付这些农民工工资,才能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鉴于当事人间存在口头协议的事实,调解员解读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建议陈某及时支付工资,调解员明法析理,最终使得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责任,当即表态愿意支付拖欠的工资。而后调解员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最终当事人就拖欠工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11月20日当事人间达成协议:陈某支付谢某某等6人工资57250元,自愿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陈某不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谢某某等人可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点评】

本案中,农民工跟包工头出来干活,没有签订合同,又没有写书面字据,造成调解起来困难,调解员以口头协议也具有合同效力为突破口,耐心讲解法律,使陈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不再逃避责任,促使协议达成。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