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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黄某甲与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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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RTHZ155140373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某日,马山县某乡的黄某甲在赶完集市回家的途中,因过于匆忙,在其家门前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他驾驶2轮摩托车在没观察交通环境的情况下直接急左转弯,与尾随而来的黄某乙驾驶的老式2轮摩托车(无牌)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甲左脚脚踝骨粉碎性骨折。当日,黄某甲自行包车前往上林县某骨科医院住院医治.直至2018年3月某日,黄某甲才出院回家观察治疗。

黄某甲回家后,找到黄某乙商量赔偿事宜。黄某甲强烈要求对方支付其在住院期间所花销的全部医疗医药费用、误工费、伙食费等8800元以及后期治疗费5000元,共计13800元人民币。而黄某乙认为,黄某甲所提出的费用与实际应赔偿的金额不相符,并且认为黄某甲是主要过错方,故坚决不接受赔偿的要求。双方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就此引发矛盾纠纷。

黄某甲自己受伤住院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很不服气,并扬言若黄某乙不愿赔偿相关费用,他将在清明节祭扫活动结束完后集结本家家族的亲戚到黄某乙家抄家。当黄某乙听闻黄某甲所说的话时,感到十分恐慌,并于2018年4月某日当晚深夜急忙打电话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要求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帮忙化解矛盾。调委会受理了这一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当晚,尽管天色已晚,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好此次矛盾纠纷,调解员接到案情之后,立即根据纠纷的相关情况连夜制定相应的调解工作计划。并于2018年4月某日清晨,便早早赶至黄某甲家中对其进行情绪的安抚和心理的疏导,并在时机恰当时通知黄某乙到黄某甲家中一起座谈,进一步深入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梳理前因后果,分清是非缘由,依情依理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并根据制定的调解工作所计划开展相应的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开展前期,调解员发现双方都能很好地控制各自情绪,耐心听从调解员地劝导。调解员据此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但由于黄某乙无法接受黄某甲所提出的要求且黄某甲家属情绪激动不愿让步,致使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调解工作一时受阻陷入僵局。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此次事故是对方的过错,不再听从调解员的劝导。黄某甲及其家属当场扬言,如果不能满足其要求,就要去黄某乙的家里闹。而黄某乙听到黄某甲及其家属的说法当即离去。调解工作虽然进展不利,但是调解员并没有放弃,为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调解员留在黄某甲家对黄某甲及其家属继续做思想工作。

调解员在稳定黄某甲及其家属的情绪后,先从从法理这一方面的角度对黄某甲进行讲解,并进行法治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适度讲解“带家族亲戚去黄某乙家闹、抄家”的所带来的可能是几个家庭的冲突,甚至是几个家庭破灭的法律后果,并使用其他相关案例对黄某甲及其家属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明白其所采取冲动行为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着手,拉近调解员与黄某甲及其家属情感距离。利用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讲解其中的利害关系。经过调解员与当事人黄某甲反复地沟通、疏导,黄某甲意识到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由于自己在变道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是事故产生的因素之一,且采用“带家族亲戚去黄某乙家闹、抄家”的过激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后,愿意在赔偿事由上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并答应再与黄某乙进行一次调解。

做好黄某甲的思想工作之后,调解员立马奔赴黄某乙家,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再与黄某甲进行座谈调解。刚开始,黄某乙一直坚称在这起事故中,黄某甲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黄某甲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应其来承担。对此,调解员对黄某乙先是从法理角度来对其讲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讲解黄某乙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在行驶中存在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的情形,不得超车。而黄某已驾驶无牌2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已经违反相关规定,是违法行为,据此,黄某乙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存在的问题,且也提出支付被申请人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的意愿,最终同意再与被申请人进行一次调解。

2018年4月某日,调解员再一次组织双方在黄某甲家里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员耐心调解,黄某乙承认了自己在行驶过程中存在有不当行为。而此时黄某甲看到黄某乙态度诚恳后也松口做出了让步,承认自己在事故中也存在不当操作。当即双方都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给双方当事人讲解、普及法律常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黄某乙支付黄某甲的住院医药费5630元人民币及后期治疗费3000元人民币,共计8630元人民币,其他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由黄某甲自己承担。

2.赔偿到位后,双方不再追求对方的其他赔偿责任。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再无争执。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随着案件深入,发现此次矛盾纠纷主要存在的难点有三,一是黄某甲认为本次事故是因黄某乙的行为而发生的,应当支付其在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开销;二是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乃黄某甲在变道时未尽相关注意义务所引起;三是被申请人情绪不稳定,导致纠纷发展趋势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易使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成群体性纠纷事件。调解员根据纠纷存在的难点,通过法理、情理及相关案例的讲解,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双方当事人意识到此次纠纷中各自存在的问题以及采用各自的方法解决问题会产生的不良后果,使双方当事人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并愿意配合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调解员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不仅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还使得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阻止了因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群体矛盾纠纷案件。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及时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为提出合理建议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相关案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理、情理方面着手,让双方当事人意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从而愿意接受调解员的疏导,进而达到调解的目的。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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