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程某某与常某某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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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RTHZ155064723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某日,汪清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程某某来到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和邻居常某某环境污染纠纷。程某某和常某某是几十年的邻居,关系一直十分融洽。2017年年初,常某某在与程某某家房屋的边界上盖起了烤烟楼子,秋季进入烤烟期,烤烟楼子的声音大、灰尘大,严重影响了程某某家的正常生活,引起了程某某的强烈不满。程某某多次上门找常某某说理,常某某都没有给出解决办法,于是程某某找到调委会希望帮助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前的调查工作。本案属于环境污染纠纷,也属于新类型的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系邻里,在出现影响自己家庭生活的矛盾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激化矛盾,所以应当先行消除当事人的心结,才能疏通案件。调委会与镇包村工作组、村委会组成专案工作组,多次奔走于两家了解情况。
工作组通过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原本邻里关系非常好,常某某家院内地方小,只能将烟楼子盖在与程某某家房屋交界处,因怕盖起后出现矛盾,常某某事先征求过程某某的意见,程某某家当时并没有阻止。工作组了解到来龙去脉后,认为该案应该从“情、理、法”多方面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要互让互谅、以和为贵,一切从长远利益考虑。《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调解员向常某某指出,政府鼓励村民通过合法经营增加经济收入。在建设烤烟楼子时,应该考虑到是否污染环境,是否对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等。经过调解员长达3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常某某承认在秋季烤烟确实导致程某某家院内灰尘大、声音大,影响了程某某的正常生活。考虑到现在烤烟楼子已经使用,并且还需要长期使用,如果拆除烟楼子,损失也很大。常某某愿意给予程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弥补对程某某家造成的不便。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常某某每年烤烟时给予程某某家1000元钱作为经济补偿。两家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经过回访,常某某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两家和好如初,未因此事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两家做了几十年的邻居,一直友好相处,在建烤烟楼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为产生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调解员利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解,先从法律方面确定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害结果;再从情感上加强了双方当事人的邻里之情。从情理上劝解常某某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补偿,最终使得纠纷有效解决。这起纠纷的顺利解决也为今后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