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刘某某与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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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RTHZ155062986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9日07时30分,王某某驾驶轿车在某镇东西路驶时,与刘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交警支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因行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前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17年10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刘某某第一次手术后,王某某一次性付给刘某某营养费5000元,该费用王某某已给付刘某某。刘某某第一次手术出院后,双方又于2017年12月15日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协议第3项为:刘某某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计50000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共计52000元由王某某承担。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王某某已支付,住院时用的王某某的名字,病历及医疗单据均在王某某处,刘某某也未开具误工证明,另外王某某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已赔付给刘某某,但王某某一直未向刘某某支付共计50000元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2019年1月7日刘某某来到公主岭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特选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此项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极的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刘某某表示自己出院已久,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去赚钱的能力,一家老小都等着用钱生活,王某某一直未支付50000元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给王某某打电话不接总是用各种理由躲闪。王某某则表示自己家里最近确实很忙,并且现在没有钱给刘某某,希望刘某某再等等。而刘某某态度十分坚决,表示王某某总是以这个理由搪塞,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拿出来过,再这样下去就要去法院起诉了。王某某听后也十分生气,爱告就去告,反正没钱。调解员见此迅速进行劝导,劝双方都冷静,这件事情本来已经给出了结果并且已经达成了协议就应该去执行它,王某某你有难处刘某某更难,你先支付一部分,剩下的再重新立个字据以后再慢慢支付,这样对大家彼此都好,何乐而不为呢?但王某某仍然不予配合,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在第一次调解失败后,调解员杨某某进行思考,如何才能做到两方均满意并且使案子顺利解决。经认真分析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与王某某虽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签订该协议书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又另行签订了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该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双方达成协议书之后,因此,刘某某与王某某在交警部门签订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应作为本案的突破口。调解员发现根据《民法总则》该协议仍在诉讼时效期内,以此找到转机,调整调解思路。
调解员杨某某先联系了刘某某,将其有利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且强调去法院诉讼需要诉讼费并且耗费时间长,程序繁琐,在这种情对其有利的情况下若同意调解,将会省时省力,还能缓和双方间的紧张关系,刘某某经思考后同意再与王某某协商。
刘某某与其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后,双方已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若刘某某起诉,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协议后,刘某某胜诉的几率非常大,这对其来说非常不利,也影响个人信誉,王某某听后也同意调解。
之后,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了《合同法》中关于全面履行合同、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王某某当场支付刘某某32000元,其中包括30000元误工费以及2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2.王某某与刘某某就剩余20000元成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某向刘某某打了欠条并表示会在6个月之内付清剩余20000元及其利息,由调解员杨某某作证。
【案例点评】
面对纠纷僵局,调解员积极寻找突破口,转变思路,通过分析诉讼与调解的利弊劝解当事人,以法服人,同时通过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使之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解对立情绪,刘某某体谅王某某目前没有足够的钱一次性付清欠款,从而给了其宽限期限,进而让其感受到了包容和受尊重;而王某某则尽自己所能给予刘某某所欠款项,并承诺会尽快归还所欠的剩余款项。通过沟通调解,当事人最终和气友善的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