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美县罗某等4名农民工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RTHZ155062596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罗某等4名农民工到措美县人社局监察部门投诉,诉称他们在措美县的某小区工程工地工作,但施工方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工资,罗某等4人曾多次与施工方进行协商,要求按时发放工资,但一直协商未果。措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监察部门初步了解到,罗某等4人所在工地项目是由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承建施工,项目开发商是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按照承建合同约定项目开发商在项目建设完工后才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但目前工程还未建设完工,某地产公司未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该建筑公司资金紧张,加之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务工合同中规定工资的相关条款上存在异议,导致罗某等4人工资拖欠至今。
措美县人社局监察部门认为该纠纷适合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因此,在征得罗某等4人和某建筑公司同意后,将本案委托措美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委)处理。
【调解过程】
罗某等4人、李某、陈某到劳调委参加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结果,指出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应于每月15日支付农民工上月工资,但是截至6月12日,该公司仍未支付罗某等4人4月份共计37500元的工资,某建筑公司已经违背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建筑公司应向农民工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员分别与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发现某建筑公司违约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对务工合同中规定工资条款存在异议,而是由于公司最近资金紧张,现有资金基本上只够购买各种建筑材料,所以无法立即支付罗某等4人的工资。因此,调解员认为化解该纠纷的关键在解决某建筑公司的资金困难问题,商议决定从项目工程款入手。
于是,调解员对某地产公司代表陈某进行劝导,向其说明某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若不能及时解决会影响到工程的施工,建议陈某由某地产公司先支付某建筑公司一部分工程款,解决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以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影响。陈某并未立即同意调解员的建议,调解员转换角度再次耐心劝说陈某,如果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不能及时解决,会严重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致使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某地产公司将无法如期交房,按照该地产公司售房合同约定,逾期交房需要支付购房者违约金,到时公司的损失会更多,建议陈某妥善处理,接受调解建议,以保证能够如期交房。陈某最终同意了调解员建议,但要求提前支付某建筑公司的这部分工程款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某建筑公司要某地产公司2万元的违约金。李某请示过建筑公司负责人后,表示同意陈某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调解结果】
纠纷当事人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某地产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支付某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15万元;
2.15万元工程款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某建筑公司支付某地产公司2万元违约金;
3.某建筑公司当场支付罗某等4人每人37500元的工资。
在后来的调解回访中,未发现纠纷当事人有违反调解协议约定的情况。
【案例点评】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基本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农民工对书面的合同不重视,经常采用口头方式约定合同内容,造成双方最后对合同内容产生异议;另一种就是用工方由于某些原因故意拖欠。这种纠纷需要调解员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分析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再从解决这个原因出发化解纠纷,这样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未到某建筑公司出现资金紧张,致使其违约,未及时支付罗某等4名农民工的工资。因此,调解员就从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入手,劝说某地产公司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从长远地角度劝解某地产公司代表,获得其对某建筑公司的谅解,进而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最终仅用一天就成功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