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县某村村民与某塑料包装厂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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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55047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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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0日,岫岩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某村调解主任唐某某的电话:有四十多个村民把某塑料包装厂的大门给砸了,并将厂老板围了起来,情况紧急。故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赶赴现场,及时制止了将要发生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并细致了解纠纷发生情况。
经了解,某包装厂是生产化工塑料包装产品的小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工业废气。由于该企业位于居住区附近,对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很大影响。调解员了解到,该企业污染问题已经由街道安监部门上报至县环保部门,县环保部门已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但该企业只停产了几天,因签有生产供销合同,怕违约,在利益的驱使下,又偷偷继续生产,被附近村民发现了,愤怒的村民们这才聚集起来把包装厂大门给打砸了,迫使企业不能继续生产。村民们强烈要求关停包装厂,包装厂则要求村民必须赔偿财务损失。
调解员在平息村民情绪、掌握纠纷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决定主动介入,调解此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赔偿部分。调委会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尽力安抚好群众情绪,并立即协调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再次对该企业封停,防止该企业继续污染周边环境。同时,对此案进行认真研判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企业为避免违约,抵挡不了利益的诱惑,无视村民身体健康和村里环境,擅自开工生产,以致村民采取砸大门的过激行为,将矛盾纠纷升级,进而衍生出赔偿问题。
【调解过程】
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考虑到该企业对环境污染严重,必须依法快速妥善处理,如调处不当将对居民身体健康、环境保护和招商引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调委会协调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业调解人员,共同商议化解该案件。
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剖析,进而向分别向双方进行解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告知厂方,其生产破坏了周边环境,危害了周边村民的身体健康,政府已经责令工厂停产整顿,枉顾法律偷偷生产,已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六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该工厂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工厂搬迁或拆除的。在调解员的解读下,厂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表态,绝不再乱开工。但仍要求村民们赔偿其财产损失。
随后调解员找到村民,建议其推选出代表参与调解,而后与村民代表进行沟通,告知其在得知工厂偷偷开工没有向有关部门反馈而是采取过激行为,将工厂的大门砸坏的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经过调解员的解读,村民代表认识到自己的维权方式不对,表示愿意就工厂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经调解员测算评估,提出赔偿建议,双方均表示接受。此外,调解员告诉双方当事人要相信法律,同时也告诫村民们不要做出过激行为,以免铸成大错。双方听了后纷纷表示会配合调委会的工作,调解员看到时机已经成熟,将双方当事人组织到一起进行现场调解,根据测算结果,提出赔偿建议,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村民对塑料包装厂被打砸的门窗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1000元整。
2.塑料包装厂配合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封停,另行择址或者整顿改造达标后才可工作,以免再次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村民将为1000元赔偿款给付塑料包装厂,塑料包装厂也搬离了居民区,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发生是工厂实施了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而激怒群众,引发的后续暴力打砸事件。面对纠纷,调解员及时主动介入,认真剖析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调解,避免了矛盾纠纷的升级恶化,保护了辖区内的蓝天碧水,维护了一方百姓的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