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家属与梅河口市某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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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RTHZ155047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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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郭某某被梅河口市某镇某合作社聘用为更夫,2017年5月22日早5点左右郭某某在上班期间觉得身体不适,呼吸不畅,并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合作社负责人。合作社负责人马上组织工人将郭某某送至梅河口市爱民医院。当日早晨6点左右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死亡后,其家属与合作社就赔偿金数额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12月21日郭某某家属与合作社负责人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调解方案,并申请镇党委委派该村党支部书记参与本次调解工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派两名调解员专门负责此案。
调解员找到合作社负责人了解郭某某生前在合作社的工作情况。负责人黄某某表示,郭某某在工作上认真负责,但是郭某某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太好,经常到镇卫生院看病打针,在死亡的前一天,郭某某还在卫生院打过针,因此郭某某的死亡是因其身患疾病导致的,与合作社无关。随后调解员询问了负责人黄某某,是否与郭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负责人黄某某表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合作社负责人黄某某表示合作社从来没有推卸责任,目前没跟郭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主要原因是家属要求赔偿的数额高达35万元,这些钱合作社不仅觉得不合理,而且也承担不起,所以至今无果。
而后调解员又来到了镇卫生院询问郭某某生前身体状况及治疗情况,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表示其身体状况一般,此外调解员还查阅了郭某某的就诊记录。调解员对调查了解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后,将郭某某家属召集到了调委会,了解了郭某某生前身体情况,以及35万赔偿金依据,金额是否可以降低等情况。患者家属表示郭某某的身体状况确实不太好,但人是在合作社工作时死亡的,合作社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金的数量问题可以商量,但是需要一次性付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事件的态度,制定了调解方案,定于2018年1月5日在镇调委会进行调解,申请该村党支部书记参加。
调解当日,调解员首先依据《人民调解法》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并做好记录,针对赔偿金数额及给付方式等问题进行调解。刚开始,双方情绪激动,各持己见,相持不下。从双方当事人的争论中,调解员看出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理解的不透彻,调解员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首先调解员为合作社负责人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郭某某的死亡应认定属于工伤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告知合作社其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合作社给职工按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赔偿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合作社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家属要求合作社给予赔偿要求合法。合作社负责人仔细看过法律规定后表示同意赔偿。
随后调解员将郭某某家属重新请进调解室开始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员表示郭某某虽然死在合作社,但其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并不是合作社安排工作造成的,郭某某及其家属明知其有病,还应聘更夫,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金数额不是想要多少就能要多少的,应该参照相关法律依据来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调解员一边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一边劝解双方当事人,使郭某某家属充分认识到索要赔偿应于法有据,最后双方均做出让步,最终就工伤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作社赔偿郭某某家属21万元,签订协议后先支付郭某某家属5万元赔偿金,剩余16万元赔偿金合作社于2018年6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郭某某家属。
2018年1月中旬,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第一笔赔偿金5万元已经及时给付到位。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病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劳动争议纠纷,此案件的焦点在于死亡责任的划定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调解员充分抓住案件的症结,以第三方身份介入,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通过认真梳理案情,找准死亡原因,并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使得案件最终圆满化解。调解员应调尽调,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同时也减少了诉讼资源的浪费,这样既能方便快捷的解决实际问题,又能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