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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刘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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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RTHZ155020864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梨树县刘某某因左髋部外伤后肿痛3小时于2018年5月2日入住梨树县某医院,并于2018年5月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2018年5月12日医院在为患者刘某某术后检查时发现:左髋部被动活动受限,时常感觉左髋部弹响,医生认为左髋关节脱位,此后刘某某经常有此种表现,大夫建议应再次行手术治疗,调整全髋关节。患者刘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脱位全髋关节翻修术。为此,刘某某及家属认为医院骨伤科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术后左髋关节脱位,导致了第二次手术,给刘某某及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给刘某某身体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院方应对刘某某进行赔偿。2018年6月,刘某某及家属来到梨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医调委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代理人就患者刘某某与医院之间发生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在刘某某陈述完自己的就医过程后,重点强调是由于医院第一次手术后出现髋关节脱位导致第二次手术,医院应对院方的过错、失误对患者进行赔偿。调解人员一方面与双方进行耐心的沟通,另一方面与院方了解确认刘某某所说是否属实。

针对医患双方医疗责任的焦点问题,医调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判定,一致认为院方在如下方面存在失误或不足:医师在治疗时违反操作指南,未尽到治疗义务,手术过程中髋臼杯前倾角偏大,导致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球头脱出于髋臼假体,位于髋臼前上方,且患方双腿不等长。鉴于以上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的规定,确认院方的以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使双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化解纠纷,调解员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关于赔偿的规定,据此制定了赔偿方案。

按照专家组的研判结果,调解员与医院进行情况反馈,院方认为刘某某陈述的诊治经过是实事求是,院方没意见,院方应该负主要责任,院方同意负责,但患者刘某某要求赔偿5万元太多了,院方请医调委对此进行调解,希望赔偿金额能够降低一些。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但由于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问题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员讨论认为,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院方应承担责任比例以90%左右为宜,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及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在责任比例的基础上,调解员测算出其他具体赔付明细、赔偿金额为:误工费:26天*126.60元=3291.60元;护理费:26天*125.66元=3267.16元;伙食补助:26天*100.00元=2600.00元;后期治疗费:11788.56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共计应赔付患方23352.59元。       
     拿着这个赔偿方案,医调委又多次将双方找到调委会开展调解,调解员请患方和院方都做一下让步,对家属进行依法耐心宣导、说服劝解,争取调解成功。调解员与患方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不应该让老人陷入长期的医疗补偿纠纷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院方也诚恳地向患者刘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梨树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刘某某人民币23352.59元;

2、此协议是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且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3、在院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院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案例点评】

在整个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专业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坚持人性化处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听取患者诉求,让患者及家属充分发泄不满的情绪,坚持人性化处理。给调解工作创造了一个充分缓和与信任的环境,这对该案的圆满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进行劝解,最终使得纠纷能及时公正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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