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郑某某与叶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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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502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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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9日傍晚6点左右,屏南县叶某某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途经某路段时撞倒了行人郑某某。事故发生后,叶某某立即报警并将郑某某送往医院治疗。2017年11月23日,郑某某伤愈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000元,全部由叶某某先行垫付。 郑某某出院后找叶某某索要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时,遭到了叶某某断然拒绝。
2018年2月10日,郑某某向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当即受理了郑某某的调解申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通知郑某某到调解室了解具体情况和诉求,向其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向其详细讲解了《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郑某某能够理性提出自己的诉求,不要漫天要价,促使纠纷早日解决。接下来,调解员又与叶某某进行沟通协商,告知叶某某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从民间风俗及人道主义出发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能够对郑某某后续相关费用进行补偿,叶某某表示可以接受调解。
第二天,调解员组织当事双方就此案进行了分析:叶某某骑摩托车在街道人员密集处高速行驶,且不注意观察周边路人情况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且叶某某属于无牌无证驾驶,在法律上不占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指出叶某某的过错,告知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调解员的分析均无异议。
调解员进一步向当事人解读了以下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解释》第十七条第一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经调解员的法律宣讲及耐心劝导,叶某某答应补偿郑某某必要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但对于郑某某提出的10000元的赔偿数额,叶某某表示无法接受。调解员就《解释》中的关于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等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标准的规定向其双方进行解读。经过调解员反复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叶某某赔偿郑某某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
2.双方握手言和,不在就此事发生纠纷。
调解员事后回访中了解到,叶某已按照协议赔付郑某某5000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难度在于双方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对赔偿项目没有合理的认识,且对后续相关费用存在较大的分歧。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开展以案释法,不仅普及了法律知识,也让双方对赔偿数额有了合理预期,最终促成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