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应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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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RTHZ15499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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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9月某日晚上,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黄岩城区驶往宁波方向。18时35分许,途经104线1739KM+200M处由南往北行驶时,与从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的应某某(年近八旬)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发生后,台州市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某与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7年3月,应某某拆除内固定,治疗终结,花费医疗费45000元。2017年6月,经司法鉴定,应某某构成X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争执。2017年7月上旬,双方共同向黄岩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开启调解,时间跨度近三年。由于肇事司机杨某某系外地人,往来两地不便。调解员决定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再组织面对面调解。调解员经调查:杨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从他人手中购入的二手车,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经超过保险期限,商业险尚在保险期限内。
杨某某认为应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自己应负同等责任不正确,并只愿意承担对方合理损失的50%。应某某也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只愿意承担此次事故损失的30%。同时认为自己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承包的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调解员根据调查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过认真分析,确定了调解方案: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无其他证据推翻责任认定情况下应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承担,对赔偿标准、计算方式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对应某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请求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虽然在实践中有争议,但根据有关法院司法解释及判例,应予以考虑。
7月,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双方仍各执己见。见此情形,调解员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讲解:指出交警部门根据现场事实及双方陈述等作出了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双方接到责任认定书后未提出异议,现在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错误。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认可。随后,调解员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说明了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双方对应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存在争执外其他都无异议。针对应某某提供的土地征用账册登记表、家庭承包合同、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手册、征地价款结算表以及国土部门证明其承包土地已全部征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调解员提出应某某承包土地被征收,现其基本生活以养老保险金为主要收入来源而非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过细致讲解,杨某某也表示认可。在面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杨某某称对应某某的全部损失愿意承担60%的责任,应某某则不愿退让。调解工作陷入困境。
因杨某某车辆交强险“脱保”直接影响到应某某赔付金额。调解员指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款规定“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由于车辆出险时已“脱保”,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包含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由杨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杨某某承担60%、应某某承担40%为宜。经过调解员单独做工作,杨某某也予以认可。但表示其家庭确实困难,上有老下有少,依靠借贷经营车辆运输服务,希望适当减少赔偿金额。调解员又单独做应某某工作,告知其杨某某实际困难,希望其适当让步,让杨某某想方设法一次性付清赔偿款,以便尽快将此纠纷作一次性了结。经过轮番劝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杨某某赔偿应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5万元,该款于2017年8月前付清;
2、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余损失自行承担。
3、由应某某在7月前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理赔资料给杨某某。
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如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调解员引导双方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由于涉及机动车与行人责任分担、交强险“脱保”和伤者是按照农村还是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等问题而显得复杂。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而言,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高度危险性;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弱者,两者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对人的关怀、对弱势一方的特殊保护。对机动车一方实行过错推定,大大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其更易得到赔偿,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它要求购车人在购买车辆时必须购买交强险。出险后,对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对因未购买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涉及农村户籍人口的赔偿标准问题历来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争议点。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对使用城乡“二元化”的赔偿标准还是统一适用城镇标准,存在许多不一样的观点。今后的司法实践应综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判定,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在本案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纠纷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调解案件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