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张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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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RTHZ154993895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张某因检查发现食管癌,于2018年11月入住重庆某医院。手术后发生胃食管吻合口瘘,经积极治疗病情一天天好转,可以自行下床并在室内走动。12月,张某一次性走了6圈,当晚病情急转直下,出现肢体无力、恶心呕吐、呼吸费力、口眼歪斜、神志欠清、不能言语等症状。经检查,其血压下降、肺部有啰音,建议气管插管被家属拒绝,后于2018年12月治疗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认为是医方的手术及药物问题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双方矛盾激化。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双方向重庆市黔江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及治疗处置过程和过错责任争论不休。通过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及辩论并翻阅病历资料后,医调委专业调解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针对死亡原因,调解员分析来源于几个方面。
1、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依据:一是患者本身年事已高,患癌性疾病,经过手术,处于虚弱的病理状态;二是有长期慢性支气管炎病史,有高血压疾病,入院血压180/92mmHg;三是手术吻合口瘘的部位,存在局部炎症,在由久卧位突然变为立位的过程和活动的过程中,加重了心脑肾肺的负担,也加剧了感染的扩散,感染扩散快且不容易控制(通过肺部有啰音,血象检查结果异常可以反应出来),所以各个器官的衰竭随之而来,因此,死亡也来得比较快。
2、奎诺酮类药物中毒。患者药敏试验结果只对喹诺酮类敏感,所以使用了左氧氟沙星。喹诺酮类药物的副作用比较大,对胃肠道、软骨、中枢神经系统、肝肾功能都有较大的影响,该病人在处于虚弱的病理状态下使用该类药物,出现无力、呕吐、肝功能不好等都可能是由于药物不良反应所引起。
3、不排除脑梗塞(脑栓塞)。患者有肢体无力及语言障碍及口眼歪斜的症状,本身有高血压基础疾病,此次有长期卧床和体位突然改变的诱因。
4、痰栓性呼吸窒息。调解员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所致,自身所患疾病是主要因素,其他原因是加重或诱发因素,至于究竟死于哪种或哪几种疾病,只有依赖尸检确诊。
(二)医疗损害及责任问题
通过查看病历资料及双方的询问记录,医方对患者原发病食管癌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发生吻合口瘘亦是该病术后常见并发症,对并发症的治疗亦符合诊疗常规,未发现明显过错行为。但是,在指导患者康复治疗方案(比如是否活动量过大)方面是否恰当值得探讨,在使用喹诺酮类药物时限是否偏长、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是否严密也存在疑问。若死亡结果与活动过度和药物中毒相关联,那么医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若死于痰栓性呼吸窒息呼吸衰竭,那就应该由患方负责,原因是患方不配合治疗。
(三)调解方案建议
由于患方表示不接受尸检,所以建议双方考虑调解员的分析结果:患者的死亡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患者的自身疾病占主要因素,其他原因为诱发或加重因素(虽然为加重因素,但是为治疗所必须)。因此,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调解员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分析及建议,若双方认可就可以达成协议;若不认可,建议先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调解。双方当场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医方负30%的责任比例,计算出由医方补偿患方112000元,同时约定当晚由患方家属负责将尸体移出医院并自行安葬。
协议当场签字并兑现。家属双方紧绷的脸终于变得柔和,最后还各自作了检讨,表达了歉意和对医调委的感谢。
【案例点评】
此纠纷之所以能够得到快速解决,有几点经验值得总结:
第一,医调委抓住了“情绪激动关”这个关键环节的思想工作。本例纠纷,由于信息不对称,患方认为完全是医方的错误与责任,因此而“愤怒”,自行协商不成功让积怨更深。此时的调委会作为第三方,从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让患方重树信心,看到希望,从而将“愤怒”转化为信任,转化为希望。
第二,医调委独立地位和专业能力获得了双方的信任。调解过程历来都是对过错责任问题争论不休,最终双方都期待调解方给出正确的答案。调委会给出的答案要做到客观公平公正,让所有人心服口服,这就要求不但要具备雄厚的医学理论知识及临床实践经验,而且要精通法律法规及政策,否则就无法当好“裁判”。
第三,医调委“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思想潜移默化地感化了服务对象。调解结束,患方当事人深有感触地说:“调委会就是好,放弃休息时间免费为我们服务,其他部门都是工作日才上班!”调委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一切行动“以人民为中心”,让老百姓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因此当事人经常是带着一份发自内心的感动面对纠纷的调解,效果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