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张某某与天津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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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RTHZ154898547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日中午,天津某公司员工张某在单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张某父母先于张某死亡,其配偶孙某及独子张某某要求企业赔付包括工伤保险在内共计金额1500000元。某公司认为金额过高,主张赔付包含工伤保险共计1000000元。双方就赔偿款问题争执不下,产生矛盾,遂来到北辰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首先告知各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各方当事人均未委托代理人,记录陈述意见和诉求。其次,告知本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应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当事人均表示明白并接受。调解员继续下面的程序。
受理调解后,调委会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员工张某于2018年12月某日中午突发疾病,工友第一时间拨打120,由公司经理及工友陪同张某随120前往北辰医院,期间电话通知了张某的亲属孙某及张某某。当日下午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司主动找到孙某及张某某商量赔偿问题,公司已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保险可赔付约760000元,除此之外的赔偿金双方始终未达成一直,因此产生矛盾,遂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随后调委会首先了解了各方的意见。公司委托人表示,当日中午张某突发疾病,随后拨打120送至北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张某为公司中层干部,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出于以上考虑公司愿意赔付连同工伤保险补偿共计1000000元整。但是死者妻子孙某及儿子张某某要求企业包括工伤保险在内共计赔偿1500000元整。公司认为金额过高,即无法通过公司董事会,也无法给其他员工交代。孙某认为,丈夫一辈子受苦受累,现在好不容易干到了公司中层,早晨人好好的去上班,一下子人没了,儿子才刚上班,还没有恋爱结婚,她退休金也不多,家里确实困难,希望企业能多帮衬一下,要求企业包含工伤保险在内共计赔付1500000元整。张某的儿子认为,他家条件不好,父亲一辈子都在这个单位上班,兢兢业业三十几年,只有答应给他们1500000元的赔付金额才是对其他工人的最好交代,他们看到公司对员工家属这么好会更加努力工作。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决定从三个方面入手解决他们的问题:1、安抚孙某母子情绪,亲人已逝,让其早早入土为安,生者要好好生活下去。2、张某尸体现还在医院,在医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取出工伤保险赔偿金产生的公证费用等均是不小的费用需要支付。3、劝导各方当事人本着解决事情的态度进行良好沟通,尽快将此事解决。
在调解的过程中,各方对工伤保险赔付的金额没有异议,只是对公司补偿的金额有分歧,调解员采用分开调解的方式与他们进行分别谈话。在谈话中,首先告知孙某及其子张某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张某应当被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张某的亲属可以取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所有金额加起来并未超过一百万元。如果调解不成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会依法判决公司赔付金额,那样取得的赔付会更少,且费时费力增加诉讼成本,对亡者不尊重,在诉讼中会给家属带来更大的负担。为了告慰亡者,家庭尽快从失去亲人的悲伤中走出,应敬畏法律,崇尚公序良俗,适当降低一下要求,尽快解决。其次同公司委托人商量,张某是个老员工,在公司三十几年一直尽心尽力,为公司付出了不少心血;其家庭又确实贫困,妻子孙某只有最低标准的退休金,其老母亲年迈,生活上、经济上需要照顾;而且儿子张某某刚刚完成学业,几乎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刚参加工作第二天张某就突发疾病死亡,张某某还处于工作试用期,工资水平较低且还未发放过工资,而且工伤保险的赔付需要按照流程办理,不能及时到账,这样的家庭经济条件,连张某的丧葬费都负担不起,本着尊重客观事实,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也算是给死去的人一点慰藉。经调解,公司表明取出赔偿金产生的公证费用及在医院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孙某母子见状态度缓和,最终达成了协议,矛盾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促成各方达成共识,达成如下协议:
1、除工伤保险赔偿的761562元外,当事人天津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自愿再给付当事人孙某、张某某补偿金共计440000元;
2、张某的工伤保险赔偿到账后,因取出赔偿金产生的公证费用由当事人天津某公司承担;
3、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争议。
2019年1月15日经调委会工作人员回访,得知由公司支付的44万元已打入孙某银行卡中,工伤保险赔付金正在处理中,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张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死亡的条件,调解员在调解本案过程时,帮助其亲属认识到企业按照法律程序申报工伤,依据工伤赔偿标准,给予死者家属工亡待遇的正当性。同时也引导企业充分考虑到死者家的生活实际,劝说企业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弱势的死者家属一定的物质帮助,对于及时化解本起纠纷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使纠纷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了解决,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