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某甲医院与姚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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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RTHZ154838398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姚某,女,49岁,智力类二级残疾,2018年8月14日因咳嗽、丹毒等入住靠家门口的泰州市某甲医院治疗;8月23日,因治疗效果不理想,病情不见好转,家属要求出院。之后又断断续续在该院门诊治疗,至9月9日,患者在家中因病情明显加重,遂被送至泰州市某乙医院诊治,经多项检查诊断为肺癌、胰腺癌晚期,最终抢救无效,于10月19日死亡。2018年10月27日,死者家属在处理完后事后来到泰州市某甲医院,找医院负责人讨要说法,要求医院按初诊漏诊、延误患者治疗等责任给予赔偿。2018年10月27日,泰州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接到泰州市某甲医院报案后,立即安排两名调解员赴现场开展工作。
【调解过程】
据调解员初步了解,医方认为患者到该院初诊未能查出全部病因,当时主要是根据患者病情并结合患者家庭经济情况,只通过拍摄X光片和诊疗经验来鉴定病因,未作其他高费用检查,因此未能及时发现肺部病灶,医院承认诊疗中有一定的过错,但此过错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提前一个月左右发现肺部、胰腺等重症病情,按照现有正常医疗水平和患者家庭经济情况,充其量也只能拖延患者生存时间,最终仍无法挽救患者生命,患方甚至还要为患者耗费更多的财力人力。医院表示愿根据死者家庭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但对方如果一定要明确追究医院的责任,医方则希望通过医疗损害鉴定走司法途径解决。姚某家属认为医院初诊及治疗一段时间后,在没能力治愈患者的情况下,应当提早让患者转院,正是由于医院拖延了时间,才导致了患者死亡。家属还表示,姚某父母年老多病,文化不高,精力也跟不上,所以不想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划分责任,也不愿意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纠纷,要求医院适当赔偿,以补贴购买死者墓地费用。经调解员协调,医患双方同意按模糊责任方式处理,医院答应补偿死者家属2万元;患方认为赔偿太少,要商量后再做决定。
11月2日,姚某家属再次来到医院,要求医院赔偿一切损失共计40万元。遭到医院拒绝后,姚某父母及亲属气愤扬言,要在医院门口静坐抗议宣传医院的“事迹”,并且要到区政府上访。调解员赶到现场后,一边劝慰姚某亲属,希望其理性维权,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一边劝说医方代表,希望他们再坐下来与死者方沟通。医患双方经过一番争论后,因意见分歧较大不欢而散。但调解员并没有灰心,继续保持与医患双方的联系,劝说双方再找时间坐下来谈。
11月4日,姚某父母身挂“喊冤牌”到医院门口声讨。无奈之下,医院一边报警,一边与医调委联系,请求帮助解决。经出警民警和医调委调解员劝导,两位老人同意先回家,然后再通过调解解决。于是,调解员主动出面约请辖区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医患双方于11月5日继续调解。调解员及时走访姚某所在街道社区,到老人家中了解姚某的家庭情况。医调委负责同志根据调解员的汇报,立即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同志联系,决定三部门联手合作,共同发力,争取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
为了方便两位老人,医调委等三部门商定将调解地点设在距离老人居住地最近的辖区派出所,分别于11月5日上午、11月6日上午、11月9日下午约请医患双方,连续三次进行调解。调解员反复向医患双方宣讲医患纠纷解决的基本途径、人民调解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政策法规,认真倾听并记录医患双方陈述、诉求。两位老人声泪俱下,断断续续重复叙说着事情的经过。大家一边安慰,一边耐心劝导,最后梳理出老人的三点诉求:一是医院初诊误诊,应当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二是医院将患者病历一直扣在医院,有可能被当事医生篡改;三是医院负全责,一条人命至少也值40万。当事医院代表再次叙述了事情的经过,重申了院方的观点,同意适当补偿。调解员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患方诉求,向他们释明:如果一定要明确追究医生的责任,那可以向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提出诉求;如果要求医院赔偿40万元,原则上必须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院诊疗过错及医疗责任,然后根据医院责任程度核算赔偿金额;如果怀疑医院医生篡改病历,可以申请相关部门给予鉴定,通过正常推理可知,由于医患双方自始自终对于诊疗缺陷的认知是一致的,况且篡改病历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医生根本没有冒这种风险的必要性。经过多次解释引导,家属方的疑虑逐渐消除。于是调解员再次征询老人意见,如果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可以为他们联系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却再次遭到老人的拒绝。
经过多次“背靠背”交流沟通,医患双方意见分歧仍较大,调解暂时搁置。为此,调解员利用下班时间,带上水果来到两位老人家中,与他们拉起家常后,再次耐心讲解《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告知患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医院不肯答应其诉求也是有原因的,若降低诉求,则可再与医院协商。两位老人听后,态度有所改变,提出要求医院赔偿10万元,另外再根据家庭困难情况补偿2万。根据这一变化,调解员又一次来到医院与医院代表商量,希望其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赔(补)偿标准,医院表示理解,但赔偿超过2万以上必须明确医疗责任,否则医院董事会通过不了。为此,调解员一边要求医院对自身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客观评价存在问题,自我评定医疗责任;一边派人将患者诊疗材料送市级医学专家库相关专家咨询,最后专家咨询意见认为医院诊疗初期未能明确诊断出患者病情,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与患者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按轻微责任以下处理;医院方自评跟专家意见基本一致,认为责任很轻,只同意适当补偿患方。据此,调解员再次与医方分析案情和专家咨询意见,一起计算赔偿数额,最后基本达成一致。
调解人员再次来到老人家中,和他们一起如实分析案情,按照模拟责任计算损失,最终得到二老的认可。
【调解结果】
2018年11月9日上午,双方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泰州市某甲医院在七个工作内一次性赔偿死者方8.5万元。
【案例点评】
纠纷中,调解员从患方家庭实际出发,在理清医疗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多次登门开展安慰、劝导、后续跟踪服务工作,以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调解员通过快速咨询医学专家并结合医院的责任自评模拟医院责任,做到调解有尺度,赔偿有法度,补偿有适度。
调解员的耐心解释、热情和蔼的态度、尽心尽职的上门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感化了医患双方,对于矛盾的化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做到了情理法有机融合,足以显示对生命的敬畏,对弱势群体人格尊严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