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上党区崔某与李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4-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RTHZ154823633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日14时05分,崔某驾驶重型货车沿某国道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且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崔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决定申请到长治市上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调查了解到,驾驶人崔某认为是李某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表示自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李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崔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李某重伤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50万。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而经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量组织双方协商。
经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条款,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责任划分比例和承担方式,使双方理解和接受了认定书的内容。
同时,调解员由向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指出《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等中关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的规定,告知双方任何诉求要于法有据,要理性合理维权。此外,又指出了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有关具体赔偿标准的规定,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再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崔某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针对伤者家属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崔某表示没有支付能力,并向交调委和伤者家属出示了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相关进出流水账目,但表示愿意签订赔偿协议,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见此,调解员向李某家属表示,既然李某现已作出让步,愿意赔偿,建议其在支付方式上体谅理解崔某的难处,听此,李某家属也作出让步同意分期偿还,最终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7月13日,崔某与李某家属共同到区交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崔某负责赔偿李某医疗费(凭票据)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偿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3万元,分期支付。
2.2018年7月20日首期支付25万元,2018年9月1日支付第二期15万元,2018年12月月底前支付剩余13万元。
3.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接受、治疗尚未终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肇事赔付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等三个方面。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
让受害人得到妥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调解员运用法理说服双方理性维权,从实际出发,用情理让双方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提出双方均能认可的建议,从而达到了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