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张某某、刘某某与某中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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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RTHZ154777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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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凌晨,当事人张某某、刘某某之女张某(女,15岁,系某中学初二学生)被保卫人员发现死于学生宿舍楼下,遂告知学校领导,并向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后经公安局刑警支队调查确认为高坠死亡,系其本人跳楼所致,排除他杀。第二天中午,张某某、刘某某邀其亲朋50余人聚集学校“讨说法”。经当地派出所民警劝散无效,报告区政府,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派重庆市武隆区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赶赴现场调解。
张某某、刘某某认为,孩子的死亡系学习压力过大、学校思想教育工作不力、管理缺失所致,学校应负全部责任;校方认为:学校管理规范、对学生教育适当、教师无违法违规行为、其家长长期在外务工,家庭缺乏温暖,导致学生性格孤僻,有心理缺陷、其死亡与学校教育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负责任。另查明死者张某此前2次寻短自杀未遂。
本案争议焦点及难点:某中学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划分责任比例?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指令后,调委会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达到现场开展工作。由于现场聚集人员较多且情绪激动,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立即决定召开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参加的协调会,制定调解方案,按照方案一一落实。
调解员一是“冷却降温”,疏散人群。调解员到达现场人群中,讲明来意、耐心宣讲法律法规、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程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死者亲属吃下“定心丸”,将聚集人员带到指定地点。恢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二是化整为零,掌握主动权。聚集人员到达指定位置后,调解员立即引导死者父母选派代表到区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与学校进行调解。将关键人物调到调解员的视线范围内,便于掌控局势;三是“穿针引线”,循序渐进。到达调委会后调解员向当事双方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回避事项等。经过半天的努力,当事双方均表示愿意参与调解。
4月26日(当天晚上),调解员了解到,死者亲属认为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学校负全责,并提出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学校认为张某此次跳楼自杀不是偶然的,之前有过2次轻身举动,学校也进行制止并电话告知家长,但家长在外务工,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且家长平时对死者的关心不够,所给生活费太少,死者吃穿与同学相比有差距。故责任在家庭,不在学校。但鉴于其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愿意作出适当的补偿。死者父母表示,对学校所说的张某2次自杀未遂经历并不知情。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时间太晚,调解员建议大家休息,回去后各自思考、协商,明天再行调解。
4月27日,调解员分别与当事双方沟通。首先与死者亲属交谈,从抚养教育孩子过程中父母应尽的责任、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孩子的死亡与学校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交流疏导,指出孩子的死亡主要责任不在学校。其次与学校领导沟通,从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应尽的职责、校园安保问题进行交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指出学校教育管理及安保工作存在瑕疵,需负次要责任。经过一天循环往复的交流沟通,死者父母愿意作出让步,要求学校赔偿70万元。学校愿意补偿5万元,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了《解释》中关于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计算标准的规定,引导双方参考该标准进行测算,告知双方回去再好好想想,也可以问问律师。
待双方冷静思考后,张某某要求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到场调解,经双方陈述及单独沟通交流,死者父母愿意再次让步,要求学校赔偿60万元;学校愿意补偿10万元(含安葬费用),双方仍然达不成共识。根据《调解法》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调解员决定引导其走司法程序。遂提出建议意见:1、由学校先行支付15万元(含安葬费用)给死者父母,保留死者父母的诉讼权利;2、由死者父母自行安葬死者遗体后到人民法院起诉学校,请求赔偿;3、法院最终判决后,学校先行支付的15万元从其赔偿金中扣除。双方表示愿意接受。
【调解结果】
1.由学校先行支付15万元(含安葬费用)给死者父母张某某、刘某某,保留张某某、刘某某的诉讼权利;
2.由张某某、刘某某自行安葬死者遗体后到人民法院起诉学校,请求赔偿;
3.法院终审判决后,学校先行支付的15万元从其赔偿金额中扣除。
【案例点评】
本案是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区域的敏感事件,不仅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更是一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如处置不当,不但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还有可能激化矛盾,给当地政府及学校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调解员通过分析研判,首先采取“冷却降温”法、快速疏散人群,恢复学校正常秩序,稳控局势给成功处置此次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引导当事人选派代表参与调解,并将调解场所定在远离事发地的地方,巧妙地把死者亲属中的主要人物调离事发现场,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是调解工作有序推进的关键。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活跃于两个群体之间,“穿针引线”,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始终将当事双方用一条无形的绳子系住,牢牢地牵在自己的手中,使整个调解过程有条不紊。
调解员运用扎实的基本功,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结合法理分析,使双方理性对待,在纠纷仍难以协调的情况下,适当引导双方先解决燃眉之急,保留诉讼权利,最终使得极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