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吉某家属与张某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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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RTHZ154754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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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某日下午,凉山州美姑县吉某(彝族)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张某某搭乘该车辆,当该车行驶至雁江区时,与相对方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三方经反复多次协商,就吉某死亡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多次到市、区信访部门闹访缠访,情绪异常激动,强烈要求尽快解决本起交通事故纠纷。在区信访局和区司法局的引导下,当事三方于2018年3月向资阳市雁江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委会立即指派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李某某、申某某对纠纷进行调解,经认真研判分析案情,制定了周密详实具有可操作的调解方案。
(一)核实案件事实,明确调解方向。受指派后,调解人员立即着手做足调解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熟悉了解彝族风俗习惯后,分别与当事三方进行接触,调查核实案件基本情况,征求三方的调解意见,同死者家属方进行及时沟通,摸清他们的想法,通过深入交流,拉近与家属方的距离,赢得其信任,稳定家属情绪,让其推选代表参加调解,确立调解方向,将调解引入依法依规进行的法治轨道,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依据责任认定,夯实调解基础。在家属方情绪基本稳定后,调解人员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在充分尊重当事三方的基础上,调解人员依据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对当事三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依法分析。吉某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醉酒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按规定会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纵容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通过分析当事三方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
(三)弄清争议焦点,抓关键求突破。通过当事三方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死者家属方认为,吉某已身亡,不应该再承担责任,应由另外两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了100万元的巨额赔偿;王某认为交警部门已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认定,其只承担相应地责任;张某某则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搭车的,其没有什么过错,也不应该承担多大责任。三方因分歧巨大,一度陷入僵持,家属方情绪变得异常激动,并扬言要作出过激行为。由于死者吉某是其来的彝族亲戚也很多,因语言和风俗习惯障碍,调解人员与他们进一步沟通异常困难,调解人员及时调整思路,抓住死者汉族亲属这个关键,向他们宣传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使其充分认识到依法处理的必要性,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劝说死者家属保持理智,依法依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突破口,推动调解持续深入开展。
(四)入法入理分析,依法合理处置。在死者吉某家属稍微恢复冷静后,调解人员抓住时机,继续向他们讲解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其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标准、赔偿原则,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与此同时,调解人员还建议王某、张某某要换位思考,在考虑自己利益的时候,要多站在死者家属角度思考,不要斤斤计较,多理解家属方的难处,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争取尽早达成一致,尽量减少死者家属的伤痛。经过调解人员反复的调解工作,三方分歧也越来越小,调解人员按照事发地农村人口标准适时提出赔偿方案,除110000元交强险赔付由王某垫付外,由王某、张某某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吉某占40%的责任。经过进一步的调解工作,三方最终接受了调解方案,使这起可能激化地矛盾纠纷得以全面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
1.死者吉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解决人员务工工资、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85357.50元。
2.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62607.25元,张某赔偿死者家属52607.25元,于约定期限前兑现款项,吉某自己承担70143元。
3.上述义务履行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赔偿纠纷。
调解员回访得知,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当事方已于约定日期前履行完毕,矛盾纠纷已得到了彻底化解。
【案例点评】
(一)本案是一起牵涉彝族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具有相当大调解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由于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差异,明显增加了调解人员与死者家属沟通交流的难度,为增进沟通理解,在开始调解前,调解人员就通过各种渠道尽力了解彝族文化和风俗习惯,尽量尊重他们的文化和风俗习惯,通过近距离沟通交流,拉近彼此距离,争取理解与支持,奠定了调解基础,推动调解工作有序进行。
(二)调解人员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文,精准阐明道理和分析法律,明确当事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一步一步引导,当事方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互动,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有利于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调解人员以法促化解,以理促理解,以情促信任,让当事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互理解和信任,促使当事方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原则、赔偿金额和履行方式上达成一致,最终达到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
(三)为防止矛盾升级,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促成纠纷化解,在调解陷入僵局、因沟通不畅时,调解人员通过转变调解思路,以死者汉族亲戚为“突破口”,向他们宣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其思想动员工作,让他们与死者家属进行交流沟通,以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死者家属进行攻心疏导,令他们重新回归理性,使调解得以继续进行。调解人员建议另外两方当事人要换位思考,切实承担起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促成当事三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圆满地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