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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尹某某及其家属与甲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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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RTHZ154657300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5日,宿松县尹某某因左肾绞痛,左侧输尿管结石,左肾积水入住到县甲医院治疗。因尹某某当时怀孕6个月,医生考虑到若体外输尿管碎石,长时间用止痛药物会影响胎儿发育,决定为患者行左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住院4天后患者出院。出院后遵医嘱,在该医院多次门诊,吃药、输液持续了一个月,但病情未见好转,且多次出现发烧。于是患者及其家属疑与插管有关,便找到当时插管的医生询问能否拔管,医生当时表示拔管很容易,但是再插比较麻烦,建议等到生完孩子后拔。因患者疼痛难忍,患者及家属坚持让医生拔管。在患方要求下,医生给患者安排了拔管,但拔管手术未成功,医生建议让患者回家休养观察,嘱咐若再次发烧就住院治疗。回家后患者高烧不止,疼痛难忍,当晚家属就把患者送到武汉乙医院。入院后,乙医院为患者拔掉了插管,其病情很快得到了好转。

尹某某出院后,尹某某及其家属认为,此次入住乙医院,为拔管和消炎共花去医疗费7207元大额医疗费是因为甲医院拔管不当行为所致,便找到该医院,要求该医院给一个说法,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遭到了拒绝,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11月25日,尹某某及其家属找到宿松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要求县医调委调处此纠纷。

【调解过程】

县医调委受理后,及时与甲医院联系,并征询该医院是否同意调解。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便组织双方调处。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交流,希望从双方的交流中了解案情的全貌,进而明确双方矛盾的焦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调解员了解到,患方认为,甲医院在取管前未做相关检查和评估,且未能将管子安全取出,使患者病情加重,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要求医院承担本次全部责任,要医院给予8万元的经济补偿。指出在甲医院拔管时,医生只说拔管容易,但却没有说明会造成什么危害和后果,由于医生的疏忽大意,才造成患者的痛苦和经济损失,医方应该负全部责任并且给予经济赔偿。医方则反驳道,拔管手术时,医生已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最好等到生完孩子再拔,且进行了反复劝说。医院是在患者多次强烈要求的情况下才拔管的,医院没有责任,更无需赔偿。而患方表示,当初之所以坚持拔管,是因为医方没有讲明拔管有可能不成功或拔管后会造成不良后果,且在拔管时患者会疼痛难忍。如果医方有过详细说明或告知,说明利害关系,患方是不可能坚持拔管。双方各执己见,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建议双方仔细斟酌,待冷静后再行调解。随后县医调委再次组织调解,但双方仍就责任认定以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患方家属向医调委提出了中止调解的申请,调解员同意了患方申请。

2018年12月14日,尹某某及其家属到县医调委提出了要求再次调解的申请。调解员本着化解矛盾和维护医患纠纷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医院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启动了调解程序。因之前的调解中,双方争议点之一在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调解员改变了调解思路。组织医患双方从人民调解咨询医学专家库中分别随机抽取一名专家进行咨询,与此同时医调委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了一名专家,由三名专家组成了一个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小组。通过咨询专家小组,获取专业意见。专家小组讨论分析后认为,患方后期出现的病情加重与拔管不成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并指出在拔管前医方没有作出相应的方案和评估,没向患方详细说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未尽到基本的告知义务。在医患双方和调解员对上述情况了解后,调解员通过背靠背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调解员告知医方,通过向医疗纠纷专家咨询,明确了患者后期出现的病情是与拔管不成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调解员的反复劝说下,医方接受了医调委的意见,同意作出相应赔偿。同时调解员及时患方传达医方意见,并帮助他们分析目前的情况,指出虽然医院要对尹某某的病情加重和医疗费用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与患方7207元的治疗费用相比,8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如果在赔偿金额上能够适当地让步,那么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有望得到解决。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双方的态度都有了缓和。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关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后,要求双方再作考虑,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12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县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600元整,作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生效后,此款立即付清。

2.患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此次纠纷向医方提出任何要求。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为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一致同意依照《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共同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前期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及时转变思路,发挥医学咨询专家库的作用,借助医学专家的力量,获得了专业意见,进而取得了当事人的信服,进而依据法律规定劝解双方,最终圆满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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