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高某家属与松原市某木业工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RTHZ154649653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扶余市高某是松原市某木业工厂的一名锅炉工人,2017年5月7日上午9时,高某给大女儿打电话,说自己胃难受,让女儿回家取药。同时高某疼痛难忍,向工厂保管员白某寻求帮助,白某第一时间给老板卢某打了电话,卢某开车来到锅炉房,并在工人的帮助下,将高某送往扶余市某医院救治,到医院,经医生查看后被告知:高某已停止呼吸,无生命体征。随后,高某妻子孙某及高某儿女相继赶到了医院,高某家属悲痛不已。5月8日上午将高某下葬。
5月10日,死者的家属和亲朋好友来到木业工厂,找到卢某讨要一个说法,认为死者在工作期间死亡,而且病情也是因工作而引起的,要求工厂赔偿80万。卢某认为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太多属于敲诈而拒绝支付,双方互不相让,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声称如得不到赔偿,他们就日夜守在这里让工厂停产不能工作。因为双方争执激烈,引来不少围观群众,严重影响了木业工厂的正常经营。为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木业工厂找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受申请后,迅速组织委派优秀调解员展开了情况调查,详细了解事情的原委,并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此纠纷调解处置的意见和要求。
5月11日上午,在镇调委会调解室进行了第一次的调解。高某的儿子及两位亲属代表来到了调委会,妻子孙某因沉重的打击,悲伤过度住进了医院,现正由其女儿照看,两个儿女对父亲死亡也悲痛不已。经了解,死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孙某因病不能干重活,而且有糖尿病,需经常吃药。大女儿已出嫁,但生活并不富裕。儿子尚在读书,没有经济能力。高某的死亡无论是情感上还是经济上对家人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高某亲属认为所要求的赔偿并不多,不能再退让了。而木业工厂老板卢某认为,虽然高某在工作时间死亡,但死亡的原因是因自身疾病引起死亡的,不应该支付那么多赔偿金。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第一次调解未果。而且死者家属情绪很激动、不稳定,如果任由此事发展,纠纷很容易进一步扩大,这不仅影响到调解进程,控制不住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鉴于事件的严重性,调解员召开了紧急会议,找准该事件的切入点,确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采取分开式调解的方法。
首先,调解员带着慰问品来到死者家里,表示事情的发生大家心情都是很难过的,并推心置腹的与家属聊家常,层层递进一点点的聊到死亡赔偿金上,让死者家属能够平静的去面对这件事,并向死者家属讲解《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使他们了解所有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并不是个人说了算。同时以理服人,表示调解员是在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解决问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听到这些,孙某表示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就剩下孤儿寡母的,不想把事情闹大,表示再同家里的亲属商量商量再说。调解员趁热打铁建议她们咨询律师,如果当中有什么不懂的,也可以随时联系调解员,调解员一定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予以帮助。
随后,调解员来到木业工厂,工厂负责人卢某表示,自己不是不想赔偿,也不愿把事情严重化,只是对方要求的赔偿太多了。调解员首先向卢某明确死者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属于工伤,工厂就应该负一定责任,赔偿金方面会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赔偿计算。并且从情理上,高某在该厂工作好几年了,平时工作兢兢业业,同大家关系处的还不错,现在用多少钱也换不来人命了,死者家庭也非常困难,建议工厂作出退让多承担一些。卢某仔细斟酌后表示,只要高某家属要求的赔偿合理,其愿意继续调解。
5月14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和当事人情况,参考《解释》对各项费用作出测算,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卢某一次性赔偿给死者高某家属赔偿金15万元,此款包括死者高某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此款作为一次性了结赔偿。
2.同时本协议签字执行后,死者高某家属不得就此案再提起诉讼和任何新的主张,木业工厂再无给付赔偿的义务,不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当场签字、摁手印,协议即时生效,一起因死亡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意外死亡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在了解案件经过后,首先稳定死者亲属情绪,使其明白借机闹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很好的控制住事态,然后再依法、依情、依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此外,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履行协议,使死者家属当场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巩固了调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