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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王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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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54648652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50岁,2017年某日因阴道异常出血至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异常子宫出血”,次日接受了“分段诊刮加取环术”。术后当天,患者即出现持续性腹痛。术后第1天凌晨,患者腹痛加剧,医方考虑子宫穿孔可能,立即行手术探查,发现子宫穿孔、肠穿孔,即请外科会诊行联合手术。第二次手术后,患者经抗感染、营养支持及对症治疗,之后又出现肝功能异常、胸腹腔积液。一月后,患者转至另一医院进一步治疗,病情得以控制,后进入康复阶段。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失责任,故向医方提出80万元的赔偿诉求。医方认为患方诉求过高,拒绝接受。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未果后,向上海市青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区医调委受理上述纠纷后,人民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听取双方陈述,了解双方的诉求。患者王某认为原本很小的妇科手术却导致子宫穿孔、肠穿孔、肝功能异常以及胸腹腔积液的严重后果,在短时间内身体遭受了数次手术,对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以至于目前生活尚不能自理;而且由于发生上述情况,自己的丈夫日以继夜的陪护,终因操劳过度、一病不起而最终离世;遭受如此双重打击导致身心俱损,因此向医方提出80万元的赔偿诉求。医方代表对王某术后出现的情况及其家庭发生的变故表示非常同情,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愿意就金额与王某进行协商,但是因王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而不能接受。

人民调解员在听取双方建议和对纠纷进行分析后,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沟通。

在与王某进行沟通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努力安抚疏导,劝说其好好调养身体、勇敢面对挫折;随后就双方责任分担的评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项目的内容、赔偿金额的测算向王某进行了解释说明,向王某提出了调解建议。王某认为人民调解员所述合理合法,接受了人民调解员的建议。

在与医方代表沟通过程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人民调解员劝说医方应认识到“分段诊刮加取环术”术后子宫和肠穿孔系医方操作不当所导致,由此而进一步造成的患者肝功能异常和胸腹腔积液的不良后果也应由医方承担责任。此外,考虑到患者因简单手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巨大心理落差、术后情况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患者因丈夫疲病交加过世而遭受的打击,希望医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以安抚患者、获得谅解、化解纠纷。医方代表表示认同人民调解员的意见,表示会考虑到这件事情对患者家庭造成的影响,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基础上对患者再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调解结果】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沟通疏导,医患双方均作出了一定退让,就纠纷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医院向王某赔偿各项费用70万元。之后,医方按约定履行了协议。

【案例点评】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不但依法依规分析案情,释理说法,更用“情感”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在这次纠纷中,王某健康损失和家庭变故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因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刻意避免单纯与双方当事人讨论赔偿金额,更多地与当事人谈论身体康复、后续生活,听取患者对不幸遭遇的诉说,用心感受其痛苦,同时,将这种感受传递给医方,促使医方换位思考,以通过经济补偿弥补破裂的医患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在这次调解过程中,无论患者、医方代表还是人民调解员都数度落泪,因为调解并非冰冷的数字博弈,其中更多的是情感交流和内心沟通,人民调解就是联通双方当事人心灵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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