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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上海市崇明区某出租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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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54648648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吴某,男,38岁,系上海市崇明区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2016年某日,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家中前往某出租车公司缴纳当月营收款,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左肱骨上段骨折。一年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十级。之后,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约17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约18000元(另外30%的误工费已由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支付)。仲裁院将该案委托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虽然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但是,调解员仍碰上了相关单位不配合调解的难题。吴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是2013年初与上海某劳务公司签署的,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出租车公司工作。2014年3月,为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某劳务公司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将吴某的劳动关系转至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由于当初移交时手续不全以及公司法人代表更换等问题,某咨询管理公司拒绝到场参与调解,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按照工作程序,若某咨询管理公司作为第一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参与调解,此案将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经仲裁院一次、二次催告开庭,之后缺席裁决。如此吴某的工伤理赔事宜将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

调解员经过仔细阅读案卷,发现吴某于交通事故发生4个月后,向某咨询管理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与某咨询管理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调解员遂与第二被申请人某出租车公司进行联系,引导双方直接协商,帮助吴某解决问题。某出租车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吴某和某出租车公司如约来到调解室面对面调解。双方很快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存在分歧。吴某认为法院已对交通事故判决,对方当事人向其赔偿总额约23000元的误工费的30%,余下的80%约18000元理当由单位支付。而某出租车公司提出,法院是参照相近行业收入标准对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进行判决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较高,应以“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和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月工资应该参照集体合同第十九条“经济补偿标准按照驾驶员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执行”。双方对此各执己见,互不退让。

调解员认为双方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依据均合法有效,双方提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差距也不是很大,于是建议双方换位思考,都适当做些让步,尽快解决纠纷。在交谈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吴某今后仍打算开出租车营生,便询问某出租车公司能否帮助吴某解决就业问题。某出租车公司表示愿为吴某的再就业与相关单位牵线搭桥。调解员随即引导吴某降低误工费赔偿的具体金额,吴某经过考虑,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最后,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吴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某出租车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吴某人民币30000元,该纠纷就此化解。

【案例点评】

作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员,日常遇到的劳动争议纠纷千差万别、形式各异。调解员应当根据纠纷的各自特点、具体情况,灵活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引导双方当事人搁置争执、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见机行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因第一被申请人某咨询管理公司拒绝继续参与调解,调解员本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移交仲裁院仲裁。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考虑,调解员主动与第二被申请人某出租车公司联系沟通,引导某出租车公司与吴某进行协商,切实体现了人民调解及时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

二是分析案情,快速找准纠纷解决的突破口。有些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情况复杂、牵涉面广,需要调解员在调解时条分缕析、抽丝剥茧,快速抓住矛盾纠纷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地展开工作。因吴某与某出租车公司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依据均合法有效,调解员便引导双方当事人将争议焦点集中在消除误工费赔偿金额分歧上,不断拉近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三是情理并用,全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调解员要在依法调解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注重运用“情”和“理”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本案中,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自做出让步。同时,根据吴某的就业需求,主动要求某出租车公司提供帮助,取得某出租车公司的支持,从而为纠纷的妥善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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