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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武汉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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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4648195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患者胡某在武汉某医院自然分娩时,产道出现1度撕裂,在该院进行缝合后出现直肠阴道瘘,此后患者一直在该院进行相关治疗,直到同年11月底出院。患者认为医院医护人员在其生产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产道撕裂,缝合时又未按规范进行,缝合的位置不正确,导致阴道与直肠连接处穿孔,形成直肠阴道瘘,存在较高复发风险,如果复发又会对其造成伤害,产生大量的治疗费用,因此要求医院承担前期治疗、误工等损失10万元及预估的后期治疗费10万元。

医院则认为患者出现产道撕裂,系生产中常见的并发症,后期缝合伤口医护人员是按照医疗规范操作,出现直肠阴道瘘的原因有多种,是否为医院治疗所致不能确定,且患者所提出的后期治疗费用要求不合理,因此建议患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多次围堵医院办公室讨要说法,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2017年5月经卫生主管部门指引到武汉市江岸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这是一起因产妇分娩出现的并发症以及在缝合伤口中出现直肠阴道瘘的医疗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患者提出的承担后期治疗费的问题。据此,调解员立即展开工作,通过分别谈话、现场调查、查阅病历、专家咨询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了基本事实,调解员据此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工作。

首先向医院指出,根据调委会调查的情况来看,患者在医院生产出现阴道撕裂,尽管属于常见医疗风险,然而后期进行手术修复时有明显过失,虽然没有经过医学鉴定,但患者瘘口是在手术后出现,而且根据病历记载也有伤口多次修复缝合、穿孔的记录,从逻辑上可以明显推断出患者所产生的直肠阴道瘘与手术之间有直接联系,因此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听到调解员的事实论证和相关法律规定后,对此表示认可,同意调委会的调解意见。

调解员又向患者做工作,对患者遭受的痛苦表示同情,对其合理的诉求给予积极的回应,取得患者的信任,然后明确告知患者不合理的索赔法律是不会支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今后出现新的损害后果,能够证明系本次治疗所致,可以再向医院主张权利。一番耐心细致的工作,患者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同时,就赔偿金额与患者进行了沟通,告知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即使导入诉讼程序,法院只会支持合理的诉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判决,而且费时费力,经过3次反复调解,医患双方终于同意接受调委会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的关于赔偿金额计算的相关规定,比较医方的过失和患者的原发病及医疗风险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医院缝合伤口过失是导致患者出现直肠阴道瘘的直接原因,医疗过失应为主要因素,原发病及医疗风险相对来讲为次要因素,酌情确定医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出结果,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85000元整。同时,调解员引导双方共同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为调解协议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确认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得知医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进行赔偿,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产妇生产发生并发症引发的医患纠纷,通过这起纠纷的调解,有以下两点启示:

一是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细致入微地剖析问题,准确认定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没有鉴定如何明确责任仍是个难题。在本案中,患者所产生的直肠阴道瘘是否是医院治疗行为所致,对此调解员通过查阅资料和询问当事人进行分析研判,根据手术特性和病历记载中出现的穿孔、缝合等内容可以推断出瘘口是因为手术所致,因此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调解员在调处此类医疗纠纷中,需要客观细致地调查、认真耐心地听取专家意见、理性公正地分析研判。

二是以真挚的服务精神依法化解纠纷。医疗纠纷中的患者一方往往情绪激动,维权方式和诉求偏激,需要调解员以真挚的情感、耐心细致的态度、亲和的方式做工作,将刚性的法理融合柔性的情理使患者回归理性,此纠纷中,调解员耐心地与患者沟通诠释,促使患者放弃不合法的诉求,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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