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佛山市高明区某钢结构公司与汪某某家属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RTHZ15464796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4日凌晨三点,佛山市某钢结构公司的喷漆工汪某某在约60cm高的铁架上喷漆作业过程中,不慎踩空坠落并卡在铁架中无法出来。公司方第一时间报了120急救电话并安排人员将汪某某从铁架中救出。汪某某从铁架中救出后经医院确定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当日,死者汪某某的家属来到该公司,情绪非常激动要求企业承担巨额赔偿。接到消息后,佛山市高明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调委会)立即到达现场,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死者家属及公司方都一致认为汪某某的死亡应为工伤死亡案件,但对赔偿款数额有较大争议。在调解工作过程中,死者汪某某家属人员较多,且情绪激动,调解工作多次中断,在社区调委会的耐心引导下,由死者汪某某的哥哥做为死者家属的代表参与调解工作,其认为汪某某在该公司上班,但公司并未按规定为汪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死者家属上有老,下有小,其妻中年丧夫,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对公司方提出的赔偿金额非常不满意。而公司方认为并不能确定是否汪某某个人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且经法医鉴定也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因此公司方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更无法承担死者家属要求的巨额赔偿。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公司与死者家属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再一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番情、法、理的劝说,这才使死者家属的情绪恢复到稳定状态,这时死者家属受到感染主动将赔偿标准降低。另一方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人文关怀适当考虑死者家境以及小孩抚养问题的实际困难,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利于问题的解决等方面做企业的工作,公司方表示会再考虑。

此后,调解员反复向双方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并搜索列举了以往类似案例,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由于赔偿金额较大,死者家属担心公司方在支付的时候反悔或者拖欠,同样公司方也担心赔偿结束后死者家属方会以其他的原由要求追加赔偿。调解员了解后,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让双方都没有后顾之忧,调解员建议签订调解协议并协助双方到当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27日下午汪某某家属(下文称甲方)及佛山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下文称乙方)在佛山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人民币1125000元及2018年3月10日至3月24日工资人民币2970元,合计人民币1127970元,定于2018年3月28日早上10时前支付,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乙方支付款项完毕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及工伤死亡赔偿纠纷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此调解案件中,调委会作为工伤死亡纠纷的第三方,在调解工作过程中应遵循法为先,理为上,情为真的准则。即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再以道理和情感作为沟通的要素,和谐处理。在工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方一方面情绪激动,另一方面家属人员比较多且都参与协商的情况下,势必造成观点多、乱无法统一意见,给调解带来困难。这时就要求调解员应具有良好的场面控制能力,尽快安抚死者家属情绪,让受害方选出明事理、有担当的人作为代表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难以一致容易造成冲突引发事端,此时采取分头调解法,分别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找准突破口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讲解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循循善诱地开展教育引导。面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需要将双方主张的差距缩小,引导双方互相体谅,然后通过阐明纠纷利弊,权衡双方的实际困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束后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执行存在疑虑,为了让双方没有后顾之忧,调解员协助双方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解除双方忧虑。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