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涟源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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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RTHZ154647645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3日,涟源市某村村民肖某因慢性关节痛风前往某医院中医科室治疗。肖某在与医师讲述完病情后要求输液治疗,医师告知其输液治疗的效果不明显,只能暂时缓解病情,建议吃中药治疗效果更好,肖某同意了医师的治疗方案。随后医师给肖某开好中药单,并再三嘱咐肖某其中一味药是川乌含有毒性,熬制时应根据次数分别放入一定的量。肖某取药后认为某医院熬制的效果不好,坚持回家自己熬制。回家后的肖某,忘记了医师的嘱咐,直接将其他中药连同所有的川乌一起放入砂锅内熬制。肖某服药后,随即出现四肢麻木,大汗淋漓,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倒地昏迷休克,其家人立即将肖某送到某医院治疗。由于肖某病情严重,某医院随即将肖某转入娄底市甲医院治疗,经甲医院确诊为川乌中毒。出院后肖某到某医院大闹,严重影响某医院的正常秩序,并要求某医院赔偿其所花70000元医疗费用。肖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远超出某医院的预期,双方争执不下,共同向涟源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选派了优秀调解员肖某某、曾某某二人主持调解,并邀请某村村干部协助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走访调查了医院有关人员,查看了相关病历资料,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
(一)肖某中毒事件,到底是哪一方的责任?
肖某坚持认为是某医院中药房没有把川乌按次数等量分好装袋,才导致其将川乌一次性倒入砂锅内熬制。某医院则认为:1.本应该在院内熬药的,是肖某坚持回家自己熬药;2.医师已经再三嘱咐过其川乌药性与用法用量,是肖某自己不遵医嘱,故医院不存在过错。
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认为肖某和某医院都有一定的责任和疏忽。本案中,肖某私自把中药带回家熬制,某医院没有予以严厉制止,并且没有将川乌按次数等量分好再发给肖某,某医院确有疏于管理,药剂师责任心也不强。而肖某为了省时省事不遵医嘱,自身责任也无法免除。由于中毒事件已经发生,对肖某的身体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再进行具体协商。
(二)此次中毒事件对于肖某身体影响有多大?某医院应该赔偿哪些费用?
经娄底市甲医院检查,肖某身体基本已经恢复健康,尚未发现任何后遗症。经调解员多方面反复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协商后,某医院表示考虑到肖某家庭条件困难,加之医院确实存在过错,故愿意赔偿肖某部分医疗费用。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结合肖某实际情况,提出赔偿建议,双方均表示接受,并就具体意见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委会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医院一次性赔偿肖某32700元,在协议签署后现场支付。
2.肖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本次医疗纠纷终结,肖某及其家属不得就本次纠纷以任何理由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都认真履行了协议,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推脱自己的责任,互不相让。经过调解员多方面走访了解情况,合法合理分析明确各自责任,组织双方调解次数长达12次之多,动之以情晓知以理,最终做通双方工作,签署了协议。本案提示诊疗行为是个复杂严谨的动态过程,要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预防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