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等人与上海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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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RTHZ154642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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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初,26岁的男性患者陈某乙因“咳嗽近一周并黄痰中带鲜血,无胸闷胸痛”至上海某医院急诊就诊。陈某的胸部CT显示“双下肺炎症”,外院的C反应蛋白化验结果为31mg。接诊医生对陈某体格检查显示患者体温38℃、血压140/70mmHg、心率90次/分,呼吸平稳、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啰音,遂诊断为“支气管炎”,给于静脉抗感染治疗及口服感冒药物,嘱陈某次日复诊。
次日,患者病情加重,面色苍白、呼吸困难,于急诊复诊。接诊医生听诊闻及双肺满布湿啰音,诊断为“肺炎、呼吸衰竭”。随后,陈某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乙死亡后,其父亲陈某甲、母亲李某承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丧子之痛,与医方几番交涉。医方建议陈某甲等申请尸检以查明陈某乙死因,待尸检结果出来后再协商赔偿事宜。陈某甲等接受了医方的建议。
数周后,某机构出具的“病理解剖诊断”显示陈某乙的死因为“重度感染性心肌炎”。陈某甲等认为:医方将严重的心肌炎误诊为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延误了治疗、抢救,并且疏于观察,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因此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200多万元。医方认为陈某甲等索赔金额过高,引导其至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区医调委在受理上述纠纷后,调解员仔细倾听了陈某甲等人对纠纷经过的叙述,认真查看陈某甲提交的相关资料,经过思考后向陈某甲等分析解释:虽然尸检报告已明确了陈某乙的死亡原因,但是陈某乙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存在因果关系,而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诊疗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均未能明确,责任分担和赔偿金额也就无法估算;因此,建议配合医调委进行专家咨询,就上述疑问听取专家意见,以作为对案件的分析参考。陈某甲等接受了人民调解员的意见。
一周后,专家咨询会在区医调委举行。专家们在听取案情介绍、仔细查阅病史、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后,分析认为:尸检已证实患者因急性“重度感染性心肌炎”而死亡,该病起病隐匿、发展迅速、预后凶险,死亡率极高;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下列过错:1.患者首诊时,医方未给予患者血常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导致诊断不明;2.患者复诊时的症状符合典型急性左心衰的表现,但医方未予以重视和及时处置,为此,建议医方对患者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调解员及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反馈了专家意见,并进行了解释说明。虽然医患双方均表示尊重和接受专家的意见,但是让陈某甲等揪心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陈某乙的赔偿款按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分别约为500000元和230000元,两者相距1倍多。
对患方家庭的处境,调解员充满同情,从大量的案例中,梳理出证明陈某乙城镇居民身份所需证明及办理途径。然而,陈某乙虽然已来沪8年,孩子也在上海出生,却从未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虽然能够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却没有支付房租的银行流水;虽然在亲戚所办的非正规企业从事运输工作,却没有领取工资和纳税的记录。陈某甲等在尽了最大努力和穷尽各种办法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
在陈某甲等为开具陈某乙的城镇居民身份证明而奔波的同时,调解员一刻也没有放松就赔偿问题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员对患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医学知识谈到法律法规,劝说患方客观看待疾病演变和诊疗风险,重新考虑索赔诉求;调解员劝说医方认真审视专家所提出的诊疗过程中的不足,引以为戒,同时换位思考,适当提高赔偿金额。最终,经过人民调解员劝说疏导,医患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本着互谅互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赔偿金额协商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家属295000元(含患方已经支付的15000元尸检费)。
该纠纷就此成功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经尸检确定陈某乙的死因是“重度感染性心肌炎”,患方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患者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对此,调解员在认真听取患方陈述、查看相关病历资料后向患方分析解释了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并建议进行专家咨询以进行科学评估。调解员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一方面说服医患双方正确看待双方责任分担,另一方面劝说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适当作出退让,最终促使医患双方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有效化解了这起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