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家属与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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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RTHZ154572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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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夏某某丈夫许某某系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驻南京办事处销售员,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40分左右,许某某被发现在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驻南京办事处内突发疾病,后经南京市“120”抢救无效死亡。
现夏某某和某食品有限公司双方为许某某能否申请到视同工伤待遇及公司方对许某某亲属的同情、照顾费发生争议,请求泰州市海陵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在组织许某某亲属与某食品有限公司调解过程中,许某某亲属认为:许某某系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双方有劳动合同,公司为许某某缴纳了“五险一金”,许某某系公司销售员、整货员,工作时间本来就不固定,并且许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在送医后48小时(2小时)之内就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公司方忠实申请,许某某的情形应该符合视同工伤的标准。现请求公司方先行垫付工伤保险一次性赔偿金,公司方无风险。
公司方认为:许某某是公司员工,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五险一金”,尽到了应尽的法律义务。在许某某突发疾病后,公司及时组织抢救,尽到了合理照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是许某某能申请到视同工伤待遇,当然皆大欢喜;如申请不到,公司方也尽到了应尽义务。因为能否确认视同工伤,是人社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不能左右。要求公司垫付不确定的费用,实为强人所难。另外,垫付后,倒追费用的事,很难操作。因此,公司不同意垫付所谓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许某某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以人社部门的认定为准。
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告知双方:
首先,根据许某某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实际,许某某确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为许某某缴纳了“五险一金”,尽到了法律上的应尽义务,在发现许某某突发疾病后,及时呼叫“120”抢救,也尽到了应尽的合理照顾义务,故劝解许某某家属要提出合理的诉求。
其次,因许某某在南京市“120抢救”过程中没有产生相关抢救费用,故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抢救无效后48小时之内死亡”的事实存疑,即是否能认定到视同工伤待遇存疑。调解员告知双方以往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等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中心认定,许某某是否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待遇,许某某亲属是否能直接享受相关待遇。
但是现家属方要求立即处理且情绪激动,不愿意等认定过程,鉴于此,调解员经过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提出建议:针对许某某能否申请到视同工伤待遇,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从公司方赔偿的角度,分情况考虑其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等认定结果确认后,再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听后,均表示无异议,并就具体事项进行协商。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夏某某代表许某某所有家庭成员意见,其他人不得再以不知道为由要求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情、补偿。
2.因许某某死亡能否被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存疑,现双方对此事分别作如下假设:
⑴如许某某申请到了视同工伤待遇,则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给付许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民币50000元。
⑵如许某某不被人社部门视同工伤,则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给付许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民币338000元。
履行方式、时限:
1.协议生效后,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许某某亲属人民币50000元,用于许某某亲属处理许某某后事。
2.如许某某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协议第二条第⑴款;如许某某不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则等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许某某亲属双方共同走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如改认定为视同工伤,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本协议第二条第⑴款;如最终还没有认定为视同工伤,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协议第二条第⑵款,即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再给付许某某亲属同情费人民币288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许某某是在工作时间被发现在工作待命地(宿舍)内发现突发疾病,且南京市“120抢救”过程中没有产生相关抢救费用,故是否存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事实存疑。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本条款的当然解释,调解员认为: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或者不确认许某某视同工伤都有可能。而公司方法定代表人和许某某亲属又在同一社区,且许某某亲属不停地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公司方立即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并给付相关费用后才处理许某某后事。
基于事实上的细节模糊性和法规适用上的不确定性,针对两种可能的结果,给当事人假定了两种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权威部门(人社、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的认定,最终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处理,既保证了纠纷调处的及时性,又如实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