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某中介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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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RTHZ154572449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8日下午,某社区某中介公司负责人杨某来到西宁市城中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调委会)反映: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将员工李某解雇,但李某不肯离职,自己又不敢赶走,每每向李某提及被解雇一事,李某就大发脾气,否认自己被解雇。无奈之下,杨某申请社区调委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当天下午,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联系到某中介公司员工李某,经过沟通了解到事情的经过:2018年9月20日,李某应聘到某中介公司,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共同商定聘用期为4个月,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元月20日止。一星期后,公司负责人杨某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又和员工李某签了一份协议,将聘用期缩短为3个月,原先的聘用期满日期提前至2018年12月20日,李某同意并签了字。但在2018年10月5日,杨某告知李某,因公司生意不好,而李某也并未给公司带来效益,所以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自己入职以来虽说没有谈成生意,但也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协议说改就改,现在凭什么要被解雇。李某内心不服,拒绝在解雇协议书上签字,否认自己被解雇,所以还是按时上下班,有时也出去发宣传册,就这样继续在公司上班。
2018年10月29日,调解员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把杨某、李某、社区法律顾问共同约到社区调委会就杨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争议进行调解。杨某在陈述中认为,公司之所以与李某解除合同,主要原因为,一是近期中介生意不景气,公司效益明显下滑;二是李某在聘用期内没有谈成一笔生意,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说解聘就解聘,强烈要求公司给个说法。针对双方的意见分歧,社区法律顾问及时插话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向杨某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要开展培训,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中介公司的解聘理由不充分,如一意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要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还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对解释不满意,可以走诉讼和仲裁程序来解决问题。对法律顾问的法条解释,杨某沉默半响后表示,愿意支付李某10月5日至10月28日的劳动报酬,并且也愿意承担经济补偿。李某对此未提出反对意见,表示同意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
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中介公司负责人杨某当场支付李某10月至10月28日的劳动报酬和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款36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纠纷专业程度要求高的特点,邀请社区法律顾问参与调解,通过向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精准、专业的法律解释,得到双方当事人内心的认可,促使他们正视自己的所作所为,消除了心理预期,及时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