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夫妇与嘉峪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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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RTHZ15453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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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8日,吴某在嘉峪关市某医院进行孕期四维彩超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正常,未发现吴某腹中胎儿手指发育异常。但胎儿出生后,吴某发现婴儿左手手指发育异常,要求医院赔偿,院方表示医院没有过错,拒绝赔偿,医患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2017年11月22日,婴儿的父母王某某和吴某向嘉峪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申请,要求调解该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积极调查。了解到该纠纷的主要争议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积极走访,具体了解双方诉求。某医院认为:1.患儿手指发育异常是先天因素所致,即与生俱来,并非医院医疗行为造成,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医院并没有造成胎儿任何损害,更谈不上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从医学上来讲,检查本身具有技术局限性,四维彩超检查并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院方已在检查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尽到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患儿的父母王某某和吴某认为,吴某怀孕后一直按照医院的安排进行产检,并且进行了四维彩超排畸,因为某医院的过错导致产检过程中未能发现胎儿手指发育异常,侵犯了其优生优育选择权,要求某医院对其进行赔偿。
调解员结合以往调解此类纠纷的经验讨论分析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检查人员是否具有资质;二是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性标准;三是知情告知是否充分;四是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于患方来说,首先,产妇必须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进行系统性产检;其次,如孕期发现胎儿发育异常或怀疑有畸形可能,应及时到上级医院做产前诊断,以进一步确诊,考虑是否要终止妊娠;最后,胎儿亲属应该认识到,在医院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新生儿出现先天性疾病,并不是由于产前检查中医生过失造成的,因此,先天疾病的生育风险,就应当由生育夫妇承担。
调解员分析,根据本纠纷的情况来看,检查人员具有资质,院方诊疗行为也符合规范性标准。但产检一切正常,最终却生出了发育不全的婴儿,作为父母往往难以接受,一般会认为,四维彩超等一系列产检没有检查出胎儿异常,属医院的过错,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是从客观层面讲,依据当前医疗技术水平,产前检查还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度。四维彩超检查是一种对胎儿无创、安全的影像检查技术,但仪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检查方法一样,不是一种万能的检查。在超声检查中会受到超声伪像、超声分辨率、母体情况、胎儿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孕妇腹壁厚度等因素影响,许多器官和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检测出所有的胎儿畸形,这些通常都会在孕妇进行彩超检查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予以释明。
调解员通过查阅资料、咨询专业机构的方式,详细梳理了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责,细致、耐心的进行摆事实、讲道理、作分析。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表明,根据中国医学会超声医师分会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之规定,目前一般可检出常见的致命性缺陷主要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六大类。本医疗纠纷中胎儿左手手指发育异常,并不属于上述几类,未能检查出异常属于客观因素所致,如果将此过错过多地加在医院身上,难免有失公平,建议王某某夫妇再三思考。同时,指出某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四维彩超检查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导致患儿父母认为四维彩超显示正常便意味着胎儿100%“正常”,告知不足侵犯了孕产妇的知情权和一定程度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双方听后,均陷入沉思,而后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建议。
见此,调解员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类似案例的处理,建议医院给予一定补偿,进而提出调解建议,某医院表示愿意对患儿父母进行补偿,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调解结果】
2017年12月8日,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医院给予患儿父亲王某某、母亲吴某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9000元,在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当场支付补偿款。
2.患儿父亲王某某、母亲吴某向某医院承诺自收到医院的一次性补偿款之时起,不再向某医院主张任何诉求,不再追究医院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胎儿出生缺陷也叫“不当出生”,主要是指医疗机构未尽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职责导致有先天缺陷的婴儿出生。缺陷儿的降生往往会严重影响家庭的幸福,并且会造成经济损失。
面对纠纷,调解员立足于纠纷事实,查阅大量相关的案例、指南等相关资料,力求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最终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使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最终使得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