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宁夏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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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RTHZ154527649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8日,承包人马某与发包方宁夏某公司红寺堡区某河某镇段治理工程(标段)项目部负责人(以下简称某项目部)李某某口头约定,由马某负责该段河道治理浆砌石工程。2017年11月和2018年3月至4月期间,马某施工队浆砌石工程量约为2600方,约定经验收合格后每方施工价格为85元,现部分工程未完成,马某为发农民工欠薪向发包方要求项目结算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并要求补偿2017年11月份停工损失。发包方则要求扣除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及工程总造价20%的质量保证金。2018年5月2日,马某到吴忠市红寺堡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经了解:马某承包了某公司浆砌石工程,工程未完工,马某要求李某某支付22万元的工程款,李某某以工程未完成为由推脱不结算,工地有40多名农民工工资待发,工地陷入停工状态。现双方就工资结算、工程款项发生纠纷,申请镇调委会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于5月3日下午联合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到达工地现场。调解员首先与李某某核对情况,并随机访问了现场的农民工,了解真实情况后,向李某某、马某讲解国家相关政策,农民工欠薪问题可能会导致企业信誉问题,无法在宁夏甚至全国内投标承揽工程。现场农民工情绪激动,称马某从前几日就答应下发工资,但几天过去了,也没有等到好的结果,要集体到区政府上访。调解员安抚现场农民工的情绪,希望大家配合,表示尽量会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工资问题。
随后,调解员商议先解决工资问题。首先让农民工推选3名代表,并由3名代表计算拖欠所有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而后计算出工资总金额是15万元。其次,调解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李某某给农民工发放工资,承包人马某称因发包方规定要求,农民工工资必须从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出,现金支付有困难,一时拿不出钱来,眼看工人们不拿到钱就不走的态势,调解员当机立断让马某联系发包方负责人积极促成此事,几经周折,晚上11时许发包方终于答应5月4日将全额现金支付。最后再给农民工做思想工作,因为农民工大多家住某乡,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希望所有农民工都到某乡调委会,便于给农民工发放工资。5月4日下午,公司经理何某来到现场监督发放工资,马某负责核对人员工时及工资,司法所负责监督并维持秩序,公司财务负责发放,三方共同努力,将45名农民工工资15万元全额发放。
农民工工资发放后马某又要求核算工程款,李某某称工程部分施工量尚未完成,不能结算工程款,且要求扣除总造价20%的质量保证金。马某称不信任李某某,要求马上结算全部钱款。见此调解员向双方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讲明工程质量保证金高出总造价的3%的部分法律不予认可,在做了大量的的工作后,双方始终争论不休,调解员要求公司方拿出相关材料,对马某承揽工程总造价进行计算,对已完成项目、未完成项目造价分别列出,摆在桌面让双方一一确认后,结合实际和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暂时扣除马某及其施工队未完成工程量的造价,如后期继续施工并完工则按照工程价格支付。根据法律政策规定,由于2017年11月份项目部的原因导致马某及其带领的民工队窝工,马某要求得到适当的补偿,经协商由公司予以马某及其施工队3万元的停工补偿。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宁夏某公司某项目部李某某支付马某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15万元;
2.宁夏某公司某项目部李某某支付马某2017年11月份停工补偿3万元;扣除马某总造价的3%共1万元质量保证金,如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全额退还;
3.宁夏某公司某项目部李某某发放马某施工队农民工工资,马某等民工保证不再阻拦项目施工。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涉及人数较多,若不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鉴于农民工较多且情绪激动,调解员根据事态缓急,率先解决工资问题,从法理劝解发包方依约履行支付义务,从情理劝解公司为了公司信誉和长远发展应及时支付工资。再结合法理和实际,解决了工程款问题,最终使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