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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马某与陆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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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RTHZ154527044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9日12时58分许,马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处,与沿其他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摩托车的陆某相撞,造成陆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因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金、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发生纠纷,遂两人请求吴忠市红寺堡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交调委调解员分别与双方沟通了解基本情况,详细询问陆某的伤情及治疗费情况,查阅了陆某治疗期间的相关票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经了解:陆某在事故当中多发性骨折,住院26天,治疗期间医疗费196000元,其中马某支付36800元,剩余全部是陆某自己承担,陆某半年之后还有二次手术,调解员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提到此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但马某的车事故发生当时脱保,马某家里情况也不宽裕,陆某各项损失费用要求马某赔偿200000元,但马某因为车辆没有保险只愿意承担120000元,在赔偿金额上差距80000元,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首先,从情理上,疏导双方思想上进行,让双方对事故有正确认识,表明事故当中双方都是受害者,不发生事故是两家,发生事故是一家人,双方都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相互让步。

其次,向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并根据《解释》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等关于护理费、 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就赔偿费结合目前产生的费用进行了测算,并当场对双方予以明示,告知他们按同等责任应该承担的费用。双方也对赔偿标准有了初步认识,情绪也有缓和,态度好转。见此调解员与双方分别进行谈话,提出赔偿测算结果的合理性,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考虑他人难处。听此,马某为人宽容,考虑到陆某年长、伤情较重、生活不便等种种困难,出于人道主义,表示愿意提高自己的赔偿标准当场答愿意接受赔偿建议,并愿意作出让步,适当多给一些。调解员及时反馈给陆某,其表示同意接受,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马某赔偿陆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1800元。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案例点评】

此纠纷较为简单,双方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问题,调解员首先对案件纠纷情况进行基本了解,积极向公安机关了解责任认定情况。然后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剖析,并提出合理调解建议,情理上引导当事人让步,灵活运用调解方式,最终促使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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