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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吴忠市利通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费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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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RTHZ154522134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4日与吴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口头约定购买其开发的某某楼盘一层门面及三层、四层房屋,单价均为3300/㎡,销售人员马某告诉刘某某如果现场缴纳10万元定金,她会帮刘某某申请到低于现在的价格。刘某某随之将10万元的定金转到销售人员马某的账号上。12月10日,刘某某找到吴忠市某公司希望以每平米3100的价格购置门面房和住宅房屋,但遭到某公司的拒绝,同时告知只能以每平米3300元的价格进行购买。刘某某认为某公司已承诺缴纳定金后会享受价格优惠,现在却拒绝给予相关价格优惠,刘某某认为房价偏高决定不再继续购买此房屋,要求退还定金而销售人员拒绝退还,刘某某与销售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告知刘某某可以到吴忠市利通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调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利通区消调委受理此纠纷后,联系双方当事人安排时间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前告知了双方当事人调解程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解之初,先由刘某某讲述纠纷的经过和具体诉求,刘某某认为自己在定金缴纳后没有享受到任何优惠,销售人员在定金缴纳前后态度不一致,在表示不想以原价格购买房屋后因没有与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而对方拒绝退定金,认为某公司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并拿出了现场录音资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退回押金。某公司认为刘某某已经缴纳了定金就表示应该要购买房屋,但目前没有优惠价格,只能以原价购买,定金缴纳了就不能退回。刘某某看到某公司的态度后非常气愤。

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面对调解僵局,调解员果断采取“背靠背”调解。调解员先安抚刘某某及其朋友的激愤情绪,表示非常理解刘某某的情况,同时表示虽然《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建议其以后口头约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备不时之需,同时表示口头协议基于自愿合法因而有效。其次,调解员指出在房屋定金交付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定金应该汇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而不是销售人员个人账户,财务开具的收据交款人应该是顾客刘某某而不是销售人员马某的名字。同时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与某公司间的口头约定,具备可撤销情形,可以撤销合同。调解员耐心给商家讲解《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地产公司售楼员代表公司推销楼房故意欺骗刘某某支付定金有优惠,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支付定金10万元,公司以虚假的“优惠价”表示销售房屋已然构成消费者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刘某某不购买房屋,实际也就在主张撤销合同,故公司应当返还因口头约定而收到的10万元定金,调解员还向公司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调解员表示基于该法,公司对刘某某提出的已缴纳定金就应该要购买房屋,只能以原价购买,定金缴纳了就不能退回的主张属于强买强卖,不合法,侵犯刘某某自主选择权,隐瞒真实情况也已然侵犯了刘某某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调解员向公司表示当前刘某某要回定金的行为实际上可认定为行使撤销权,公司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返还定金,同时从情理上劝解公司,要换位思考,刘某某因有优惠才购买,现有告诉没有优惠,公司有错在先,建议公司做出让步。在调解员法与情的劝解下,公司同意退还定金,与刘某某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如下调解协议书:

1.吴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刘某某之前缴纳的10万元定金退回。

2.刘某某向吴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马某赔礼道歉。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当事人刘某某情绪过于激烈,并且拨打110报警,对某公司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消调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迅速介入,调解员秉承着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做到耐心沟通,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通过情理和法理分析,最终使得某公司认识到错误,进而避免矛盾纠纷的扩大升级,有效化解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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