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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李某与某种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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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RTHZ154521505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9日上午,盐池县某镇村民李某情绪非常激动,要求见主管农业方面的副县长。被告知副县长出差不在时,李某执意要留在政府大厅等候,盐池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政府大厅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将李某劝离政府大厅。李某到盐池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后,详细向调解员说明了相关诉求。经了解,2018年6月1日、21日,李某两次在盐池县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黔黑荞1号苦荞种子,两次共计购买种子1500公斤。于6月20日至26日期间将购买的种子播种完毕,共计完成种植面积600亩。7月10日左右,发现种子出苗不好,基本苗不足,出苗率整体在20%-30%,并对200亩出苗率不足5%的翻苗种植甜荞种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李某情绪激动,希望上访来解决赔偿问题。调委会受盐池县信访局委托,受理调解李某反映的信访事项。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积极与盐池县农业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某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调解员从执法大队了解到除李某之外,目前并没有接到其他地主出苗不好的投诉。从发芽率记载看,今年共检验13批样品,最低发芽率92%,最高98%,均超过国家标准。调解员与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共同实地查看了解具体情况,同时,随机抽查了10个问题田块,逐一查看了土壤耕翻情况和地表状况。抽查之后,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得出的结论为李某种植方法有问题,但李某自称对小杂粮种植非常有经验,不会出现种植方法错误的现象。此次出现出苗不足的原因是种子有问题,且今年未给种植小杂粮投保,故种子出面不足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某公司进行经济赔偿,李某情绪一度很激动。

调解员见状,第一时间对李某进行情绪疏导,并向其解释了《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了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应受的处罚。告知李某,盐池县某公司属正规供种站,相关手续齐全,且销售劣质种子恐会构成刑事犯罪,表示某公司是正当经营和供货,从抽样结果和调查其他种植户出苗的情况看,该公司不会销售劣质种子的概率极小,告知李某若其对黔黑荞1号苦荞种子仍确实存疑的,可提出鉴定申请。经过调解员协调,当事双方达成一致,由某公司聘请专家对李某种植的苦荞进行鉴定。经过宁夏农林科学院固原分院荞麦专家、宁夏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小杂粮栽培专家等组成的专家鉴定组对李某种植的苦荞鉴定后,得出结论为李某种植方法有误,导致苦荞出苗不全。李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其因损失惨重,情绪一再低落。见此,某公司向调解员表示,鉴于李某家庭经济条件差,加之其未投保险,公司愿从扶贫救弱的社会角度出发,给予李某救助款。调解员将公司意见告知李某,李某喜极而泣,并就自己之前的态度向公司致歉,对公司的不计前嫌的帮助表示感谢。

【调解结果】

某公司提供的黔黑荞1号苦荞种子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从扶贫救弱的社会角度出发,给予李某一次性帮扶救助款13000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农户种植方法有误,导致自家小杂粮出苗不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联合专业人士、相关人员多次实地查看、抽样检查,并请专业机构对种子情况进行鉴定,使得当事人心服口服,使得调解过程经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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