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刘某某与扬州市广陵区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RTHZ154520168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家住扬州市广陵区某小区的业主刘某某(男,58岁)是自由职业人员,因家中有两辆轿车,但该小区某物业公司只为其一辆车提供了停车位,另一辆无处停放。于是在2018年8月,刘某某在自家车位旁边的公共绿地上搭建了一个金属棚子,用来停放车辆,其行为未得到物业公司许可。该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张贴通知,明确告知其行为违章,侵占了公共绿地,限定其在一周内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对于物业提出的拆除要求,刘某某不但拒不执行,还辩称,其作为小区业主之一,有权使用公共绿地,或者物业公司再提供一处停车位给他,并且在其所住的楼栋周围,不能太远。物业答复是让其先交清现有停车位的停车费,再谈另一个的。双方没谈拢,不欢而散。

一周后,刘某某的棚子依然没拆,某物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强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刘某某停在车位上的车门被物业人员拆下棚子的钢筋不慎碰一个凹坑。刘某某要物业对其车的损坏进行赔偿,要求赔偿1500元。物业认为一个小凹坑而已,几百元就能修好,刘某某要价太高,纯属漫天要价。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了长时间的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双方同意到社区,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纠纷后对纠纷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先后与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物业承认工作人员在拆除违章时不慎碰到刘某某车,同意给予300元作为补偿,认为正常情况下已经能修好凹坑。但刘某某坚持要求赔偿1500元,指出因为车的碰伤,他要去4S店维修,去别的私人修车店不放心。另外车维修期间,没法开,就失去跑业务的时间,而他依靠载客跑车营生,失去生活来源,就没法生活了,因此维修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加起来需要1500元。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员首先与刘某某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即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刘某某违章在先,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在后,对其车辆受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且赔偿金额要求太高,应该适当地降低金额,毕竟车的损坏不严重,维修不用太长时间,耽误不了刘某某跑业务赚钱的时间。如果刘某某要求金额不降低,物业不接受,社区调解不了,双方只能去法院打官司,更加费时费钱,并且法院判决物业赔偿金额不一定会达到刘某某的要求。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刘某某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金额。

明确了业主的态度后,调解员与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员首先表示赞成物业对违章行为的制止,但是在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业主的合法财产,对业主合法财产的损坏应该赔偿。刘某某依靠车来跑业务营生,车没法跑业务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所以物业应该适当考虑补贴一部分生活费给他。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适当赔偿一部分生活费,赔偿金额可以提高一点。但是物业公司也提出如果赔偿车辆的修理费,需要4S店的正规发票才能通过财务报销。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8月18日,双方共同到某小区社区达成口头协议,内容如下:

1.刘某某自行到4S店修理好车,拿发票到物业公司报销。关于误工费、生活费等,刘某某自行找发票到物业公司报销,但所有金额相加不得高于1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达成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刘某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3.刘某某不得再占用公共绿地,停车问题和物业公司再协商解决。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刘某某为停车,私自占用公共绿地,违反了《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同时物业方因其人员行为过失,以致侵犯刘某某的财产权,理应赔偿。调解员法理、情理并用,基于证据和事实,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使得双方相互理解,达成协议。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