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王某某与许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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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RTHZ154518756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07日04时15分许,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苏州市高新区某路由东向西直行至与某某路交叉路口处,遇交通信号灯交替转换继续通过路口时,其车辆与沿某某路由南向北的遇红灯进入事发路口的行人许某某发生碰撞,肇事三轮摩托车随即失控后侧翻,事故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许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
王某某在夜间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遇交通信号灯交替转换时通过路口,以致对路口内通行的行人疏于观察;许某某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该起事故。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此事故由王某某、许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遂苏州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申请调解。受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室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专职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伊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表示均知晓且无异议。而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与纠纷相关的详细情况。
调解员了解到,死者许某某为苏州市某镇人,年龄80岁,死者家属称许某某生前身体状况很好,退休工资也很高,并一直照顾体弱多病的老伴,现在因为这个事故导致老伴精神状况处于崩溃边缘。死者家属要求肇事方王某某赔偿各项费用30万元。王某某也是苏州本地人,但是肇事车辆是一辆无牌无照无保险的三轮摩托车,王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许某某,但表示表示自己只是一个普通工薪阶级,面对这么大一笔的赔偿款也是很无奈,表示无法满足死者家属的要求。由于双方争议金额差距较大,死者家属一方情绪逐渐激动,气氛变得十分紧张。
调解员当即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规劝,极力安慰他们,告诉心平气和地沟通,才有可能促进纠纷的解决,一味指责吵闹,并不利于纠纷化解,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十八条、第二十七二十九条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计算标准的规定。同时调解员向双方指出,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要负同等责任,双方都不能随意推卸责任。
为打消双方的心理质疑,消除后顾之忧,调解员根据《解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估算出了合适的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的解读和测算,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调解员从心理上初步动摇了死者家属的期望值,也对王某某企图逃避赔偿的心理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扼制。王某某在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及劝说后表示对事故的发生自己也是后悔不已,并对死者家属表示了歉意。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其表示会积极的去配合死者家属处理,但指出调解员的建议赔偿的数额让然较高,自己实在无力承担。见此,调解员把王某某带到了旁边的调解室,跟他进行单独沟通,沟通过程中王某某一再表示其对死者家属真的很抱歉,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大意而让一个健康的老人就这么离开了人世,对于赔偿钱款的事宜,自己实在无力,自己也一直在跟亲戚朋友打电话凑钱,自己尽力全额赔偿,但实在是凑不齐钱。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建议家属方也体谅下王某某的难处,家属方看到了王某某的悔恨及积极赔偿的态度后,最终作出了一定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但是双方就赔偿金的履行方式又产生了争议,死者家属表示需要当场付清,而王某某表示这么大一笔钱,现在是肯定是拿不出来的,表示这些钱都是从亲戚朋友那借的,需要一定时间。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向:在晚上9点之前由王某某将全部钱款送至死者许某某家中。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1.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详见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双方当事人在了解了相关赔偿的法律法规后,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3.王某某自愿赔偿许某某家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者家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及一次性额外补偿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整。
4.付款方式:上述赔偿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付清。
【案例点评】
交通死亡事故的一个特点就是突然性,会让家属一时很难接受这个事实,加上该事故的死者退休工资也很客观,并一直和老伴相伴着过日子,家属从心理和经济上都遭受很大的打击,所以前期一直没有调解成功。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双方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根据不同当事人的个体差异和情绪状态,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掌握调解节奏,严格调解与灵活处理相结合。明确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规范和责任比例,使得当事人在知晓“利害得失”,最终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这起赔偿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