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同心县王某某与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RTHZ154518610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2日06时,王某某(18周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同心县某镇时,因为当时天色较暗,对前方路况观察不清,未能及时避险,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某(75周岁,父母已去世,孩子已成年)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追尾,造成马某某因失血过多,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各有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对事故发生现场的勘查,做出了王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马某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某被交警部门暂时依法拘押。事故发生当晚,马某某妻子田某就死者马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和父母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向王某某方提出5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是王某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大,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范围,拒绝赔偿,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田某到同心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受理纠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受理本纠纷,第一时间与交警部门进行了案情对接,了解到王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马某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随后,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来到马某某家,田某表示事故造成马某某死亡,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所以要求王某某赔偿50万元的要求合情合理。并表示若事情不能妥善解决,自己也会上访。而后调解员来到王某某家,王某某的母亲刘某介绍到王某某刚满18周岁,尚未成家立业也没有稳定工作,由于文化程度低,只能出去打零工,王某某的父亲常年吃药,经常住院,家里比较困难。刘某说因为自己儿子的过失,导致了马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自己多次主动马某某家属协商过,但一直没有协商好,马某某家属提出的50万元的赔偿要求太高,实在是无力承担。刘某提出家里最多能拿出10万元赔偿,再多也没有办法。随后调解员又到保险公司调取王某某驾驶车辆的参保信息,获知其只购买了交强险。

根据调查的情况,调解员认为马某某突然死亡,给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田某难以接受,故而索要高额赔偿情有可原。王某某家庭条件较差,本身年龄也较小,发生人身死亡的交通事故,对其心理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其家属态度诚恳,有解决纠纷的意愿。调解员认为本纠纷矛盾焦点是赔偿数额,而化解矛盾的突破口还是在死者马某某的妻子田某身上。

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法。首先再次来到马某某家,看到田某正在给牛轧草,赶紧跑上前去帮忙,调解员边帮忙边做田某的工作。调解员从法理劝解到,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表示事故的双方都是机动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某虽负主要责任,但马某某仍是有次要责任的,其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本身就是违法的,其自身存在过错。其次告知田某索赔需有理有据,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调解员指出了第十八、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七、二十九条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以及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接着调解员从情理上劝解田某,一个活生生的人突然离去,对谁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但是王某某今年才18岁,年纪轻轻因为这事现在还在看守所,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总得找个解决的法子,不然拖来拖去,对双方都是煎熬。王某某家庭条件比较差,父母多病,常年吃药,因为马某某的死亡,王家人也背负了沉重的心理负担,现在还有巨额的经济赔偿,调解员建议田某换位思考。调解员强调上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非访闹访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议其相信法律,相信调解员有能力运用法律的武器帮助大家解决困难。经过耐心开导,田某认识到了自己提出过高诉求是不对的,表示愿意根据调解员的分析,降低诉求,调解员随后和田某一起,结合《解释》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赔偿标准,把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一一核算。看到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后,田某说太低了难以接受。调解员说赔偿金额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计算出来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不会偏不会倚,见此田某表示认可。随后,调解员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刘某,刘某表示愿意在调解员主持下好好和对方再谈一谈。

之后,调解员组织刘某及田某面对面调解。调解员按照调解程序,交代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宣读了调解现场的纪律。调解员开门见山,宣读了马某某、王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从法律角度对认定书进行了法律解释。在陈述诉求和理由环节,田某首先提出了23万元的赔偿要求,刘某认为23万超出自己家庭的承受能力,表示无法接受,希望能够田某能再少要一些。听此田某当场拍案而起,叱喝到自己本来要的是50万,因为调解员做了大量工作,才同意降到23万。调解员见气氛紧张,立马表示要冷静,理性维权,争吵解决不了问题。待稍有缓和,调解员说到,马某某自己年龄本身也比较大了,违规驾驶无牌照的车辆上路,已埋下了危险隐患,希望双方本着案结事了的态度,以诚相待,促成本纠纷的化解。双方当事人低头不语,见双方沉默不语,调解员表示,该赔多少那法律都是有规定的,无论是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还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都是依据同一个赔偿标准进行计算的。随后调解员表示根据《解释》规定和自治区的相应标准,再结合双方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提出如下调解建议:由王某某承担马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万元整,各自车辆的维修费用由各自承担。宣读完后,劝解双方大家生活都不容易,要互谅互让,这样纠纷才能尽快解决。听此田某表示认可调解员的调解建议,表示少几万也不是多大的事,只要事情处理了,自己以后安安稳稳的过日子比啥都强。刘某见此也表示接受,自己无论如何都要凑齐19万。

【调解结果】

2018年07月20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刘某、田某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协议内容如下:

1.由王某某承担死者马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

2.王某某及死者马某某驾驶车辆的维修费,自行承担;

3.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案例点评】

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调解员合理运用背对对和面对面调解法时,更是在“法”和“理”的基础上,适当运用“情”,将心比心,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建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田某还出具了对王某某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