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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王某与赵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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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RTHZ154518576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4日,连云港市王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三轮摩托车,载其妻金某在连云区某路向左变道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其后同向行驶的赵某相撞,造成三人受伤,王某某与其妻金某经抢救无效,分别于5月12日和14日死亡,死者儿子王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经连云港市交警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死者王某某和赵某分别负同等责任,二车均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在交通警察的协调下,赵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47000元的丧葬费,对死者进行安葬。但对于后续的赔偿费用及标准,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向连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收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室立即选派了调解能力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了解情况,而后主持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伊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死者的儿子王某要求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每人250000元,合计500000元。赵某表示已向亲朋好友借了47000元的丧葬费支付给了王某,因家庭困难,实在无力承担后续赔偿,愿意再向朋友借10000元赔给对方。

由于双方争议焦点差距较大,死者家属一方情绪遂渐激动,气氛变得紧张,调解员当即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规劝,极力安慰他们,并对赵某不负责任的言语进行了批评。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详细地给纠纷双方讲解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结合死者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计算了合适的赔偿金额。死者二人均是年满八十岁的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等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依照其标准,测算出两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约172560元。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赵某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承担116400元(含6400元抢救费用),余额56160元,按事故同等责任赵某还应承担28080元的赔偿义务,加上他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总计应为144480元。为打消双方的心理质疑,调解员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原文条款遂条解释,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从心理上初步动摇了死者家属的期望值,也对赵某企图逃避赔偿心理企图进行一定程度的扼制。

调解员观察双方当事人都已进入到矛盾的心理状态,为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考虑的时间。加上时间已晚,宣布当天调解结束。

当晚,调解员电话询问了赵某居住地的村支部书记,经了解,赵某家庭确实比较困难,妻子长年患病,家里只有三亩多田,每年收入不多,家庭的主要经济来原主要依靠赵某农闲打临工养家糊口。儿子因家庭困难到外地做了上门女婿,家里有赵某夫妻二人,现在居住的房子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赵某的父亲盖的土砖房。紧接着调解员将上述了解的情况电话告诉了死者的儿子王某。

5日上午九点,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调解员再以对死者的儿子王某进行了劝解,要求他们放弃过高的赔偿诉求,王某表示降一下,总共赔250000元,赵某也表示在昨天的基础上再加10000元,此后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调理员认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双方已进入一个心理上的相持阶段,调解员从情理上助推双方,建议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各自的难处,而后王某表示愿意接受按标准规定赔140000元,而赵某依然表示无力赔这么多。在与赵某其他亲属接触中,发现胡某是一位参加过对越还击战的退伍军人,思想素质较高,调解员单独把其叫到室外,请他帮忙做赵某的工作,他也表示对死者非常同情,但赵某家庭确实困难,实在拿不出钱,经进一步做工作,他表示只要赵某同意,可以帮忙去找别人借50000元,也希望调解员给死者家属进一步做工作,能否在规定的标准上再少点,争取事情得到解决。调解员从赵某的家庭情况考虑,也表示尽量说服死者家属。并要求胡某能在当晚把钱筹到。胡某明确签应了。调解员再次找王某商量,王某也让了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调解员再次宣布调解暂停,明日继续调解。

次日,王某表示经再三考虑,同意让步,双方调解意见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纠纷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1.赵某共计赔偿王某109200元;2018年12月6日现场支付剩余的55000元人民币。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此类案例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在本案中,双方系同等责任。应当由各自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涉案车辆没有保险,在对于各方损失,应该以实际为准。此外,还需要参考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本案中,赵某显然无力赔偿王某140000元,若强求也是无法实现,故需要做通王某一方工作,使其做适当的让步,以促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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