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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汤某与赖某消费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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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4517974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中旬,长汀县汤某在赖某经营的移动公司手机店办理了机顶盒套餐,月租60元。汤某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机顶盒信号不稳定便将机顶盒归还赖某,并请其帮忙代办停机停用。2018年10月2日,汤某发现移动公司仍在收取其月租费,遂要求赖某赔偿损失,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因双方争持不下,10月8日,汤某到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寻求调解,镇调委会当即受理了调解申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当天,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汤某认为其在2017年4月已将机顶盒归还赖某,并请其代办停机,但赖某至今未办理,致自己被收取了17个月的机顶盒套餐月租费1020元,因此,汤某要求赖某赔偿全部损失。赖某则认为汤某办理机顶盒套餐时,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写明机顶盒套餐费按年度收取,在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代扣,汤某只是归还机顶盒,并没有到移动公司营业厅办理停机,且汤某没有及时查看自己账户扣款短信,因此,汤某损失与己无关。

为解决双方纠纷,调解员查阅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指出汤某损失双方均有责任。汤某作为机顶盒使用人及银行卡持有人,应该及时关注停机办理程序及扣款情况,17个月后才发现机顶盒套餐停机停用未办理,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赖某作为移动公司驻当地营业点负责人,对机顶盒套餐办理业务应当比较熟悉,汤某提出办理机顶盒套餐停机后,有义务提醒其第一年套餐费为一次性扣除,且停机应到县城移动公司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故赖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对调解员的解释说明,双方均表示接受,但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针对这一矛盾焦点问题,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个别谈话。调解员对赖某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规定,赖某应当对汤某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2018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汤某被多扣除的17个月机顶盒月租费由汤某自行承担520元,赖某承担500元。

2.赖某当场支付汤某现金500元,该纠纷就此了结。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调解该消费纠纷时,在充分了结掌握纠纷原委的情况下,准确把脉纠纷争议焦点,通过以案释法,耐心向当事一方宣讲法律法规,调解过程也是法治宣传教育过程,既达到了解决纠纷的目的,也普及了有关法律知识,增强了当事双方的法律意识,最终促使纠纷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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