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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马某某、杨某某与肖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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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RTHZ15451539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30日,肖某承包了某建筑工地室内墙面抹灰工程,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人肖某在24天内完成4万平方米工程量,承包单价4元/平方米。拿到工程后的肖某,感觉工程紧,任务急,不想丢掉挣钱的机会,又担心活量太少而找不到接活人,肖某在互联网上发帖招工,谎称有18万平方米的工程量,以每平方米3.5元对外公开劳务承包。

5月2日和10日,杨某某和马某某分别报名劳务承包工程中标。杨某某和马某某系老乡、回族。两个工队都针对这18万平方米的工程量计算,可供30人最少要干半年的工程量,肖某分别给杨某某和马某某口头承诺先提供食宿费用,等活干完后一次性结账,并安排杨某某招工24人、马某某招工34人,并分别来到指定的建筑工地干活。

杨某某和马某某的工队共同在10天内就干完了4万平方米工程量,杨某某和24个工友在工地等待12天,马某某和34名工友也在工地等待3天,都期盼肖甲18万平方米剩余的工程量,工头每一次追问肖某要剩余工程量时,回答很干脆“过两天”然而过了十几天,工友们怎么等都见不到肖某的踪影。

肖某明白“18万平方米”工程量和 “过两天”是个骗局,也看到这58名民工停工等待,肖某难以说清和解释,在民工步步紧逼的情况下,肖某跑路失联。

此案例的矛盾焦点在于工头杨某某、马某某与58名农民工意识到被肖某欺骗后,肖某又跑路、找不到人,于是立即前往工程指挥部讨说法,致使该工地整个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考虑到工程进展情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白某遂求助某电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出面解决问题,调委会接受请求并指派调解员次日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肖某跑路失联,给调解带来难度,调解员在建筑工程部了解该工程并未结算,肖某的跑路行为是因为失信害怕挨打无法收场,才不得选择了跑路,为了调解正常进行,项目部老板联系到肖某的弟弟肖某某配合调解员解决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得知,施工合同是工头杨某某和马某某与肖某口头约定每平方米3.5元劳务费,即使按照实际每平方米4元的工程量计算,4万平方米最多16万元劳务费,两个工队58名工人确实存在停工等待12天的损失事实。然而,包工头杨某某和马某某为了召集人干活时,给家乡民工承诺,每人每天最少不低于300元的工资(包括停工待料),再加上生活费,24天至少也得40多万元。农村青年外出打工,就是为了多挣钱回家,没有挣钱反而被骗,气愤之情可想而知,58名工人要求对方必须支付所有费用共计60万元才善罢甘休,调解现场极为混乱,多次调解陷入僵局,民工的过激行为随时都有发生的可能。

调解前,根据两批农民工实际的工程量和误工期限不同,调解员决定采用将两拨工队分开调解,以“背靠背”的方式,个个击破。

调解员首先给杨某某和马某某提出要求,建议二人先稳定民工情绪,不能影响其他工地正常施工进度,聚众起哄并不能解决问题。其次在杨某某和马某某的见证下给民工解释说明肖某分包该工程的真实原因和价格,解释肖某为什么跑路理由和难处,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处理此事,不要将矛盾纠纷变成群体性事件伤及无辜。

随后调解员又分别突破,依次找到杨某某和马某某,提出为了招兵买马,承诺每人每天最少不低于300元的工资本身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除了工资之外的任何承诺都是个人行为,其自身有一定过错。既然目的是为了给民工要到工资,就要理性解决,促进目的达成。调解员指出肖某的跑路很大原因是民工们把事情闹大他无法收场导致。杨某某和马某某听完之后也能接受调解员的说法,认识到不该找无关人的麻烦。

最后调解员又找到肖某某强调依据《合同法》《劳动法》等等,其哥哥肖某跑路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况且用欺骗的的方式激怒了杨某某和马某某,直接导致杨某某和马某某无法向民工交代。所以,当下最关键的就是将矛盾冲突缩小到最小,安抚民工的怒气很关键,毕竟都是辛苦钱。肖某作为老板其口头承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前肖某未如约支付工资,根据第该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肖某某将此事转告其哥哥,主动出来承担责任。

肖某某表示愿意替哥哥承担责任,但希望对方能适当降低诉求。调解员思考后,告知申请人建议其换位思考,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日常消费来计算,适当降低诉求,因杨某某和马某某自身有一定过错,随即同意调解员提议。调解员通过这样的几次反复商谈,以换位思考的方法取得双方的理解和支持,让诉求更具合理性,最终及时制止了一场群体性矛盾纠纷事件。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25日下午,最终经过两天不懈的调解努力,杨某某和马某某等58名农民工与肖某某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肖某某自愿代替肖某支付马某某等34人劳务费13.5万元;

2.肖某某支付杨某某等24人劳务费13.5万元;

3.待协议款项27万到位后(已履行),双方因该工程的劳务承包关系再无任何纠纷,该协议为一次性解决双方劳务纠纷的最终方案。

为了不使民工利益受到二次侵害,调解员要求各工队制作人员工资单,待民工确认自己应领的工资数额后,在基层司法所、劳保所、派出所等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现场将27万元工资发放给58名民工本人手中,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矛盾双方涉民族不同,且未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在工程完工后一再的欺骗民工继续等待,最后,以跑路的方式而逃避责任,若不及时调解稍有不当极容易引发民族矛盾,调解员之所以能顺利调解该起纠纷是因为:

首先,发现矛盾纠纷,及时介入。尤其是涉及关于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信任危机的时候,调解员冷静考虑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审时度势的掌握案件事发动态,及时安抚,既不激怒民工,又稳住开发商和承包人心理承受的压力。

其次,在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及时联系其近亲属,明法析理、以情动人,让其近亲属认识到申请人部分诉求的合法、合理性,从而替被申请人承担起责任。从情理上也劝解工人换位思考,诉求于法有据。最终使得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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