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白某与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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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RTHZ154512631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日,白某(女,系洋县某镇某村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李某(现已82岁且精神恍惚)发生碰撞,事发后,白某为优先救人,未来得及报警就将李某送往就近的卫生院治疗。当天下午,又将伤者李某转往洋县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病情为:1.颅脑损伤,头皮血肿;2.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3.上唇部裂伤。主治医生建议:除自身病情(慢性病)外,伤情已愈合可以立即出院。 9月19日,白某多次与李某的亲属协商出院事宜均遭到拒绝。李某家属要求继续住院或出院后直接到白某家中由白某照顾恢复至受伤前能走能干活的状态。白某已为其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白某着急的是:李某慢性疾病需回家服药慢慢治疗,继续住院会增加不必要费用,且还得自己陪护(李某家里无人照管)。李某儿子早已去世,平时随同已出嫁的唯一的女儿及外孙一起生活,参与调解的亲属就是李某女儿及外孙。双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及医疗费、出院后续护理费等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愿意接受洋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镇调委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是因事故地点属监控盲区,交警勘查事故现场时现场已被破坏,一时难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是在无交警部门认定结论的情况下,难以划分各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李某亲属要求一次性赔偿6万元,白某打算赔偿2万元,并表示已再无能力增加。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某镇调委会高度重视,调解员于当天赶赴洋县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分别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李某仍在洋县医院住院,如因自身病情变化发生重大意外或死亡,白某更难以说清且调处难度会加大;另一方面,前期白某已经借债为李某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如果李某继续住院,增加的费用白某将无力承受,白某也坚决不同意李某出院后被送到自己家中。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人员讨论后认为,当事人李某年已八十多且精神恍惚脱离照顾独自在道路上行走,本身就具有风险性,李某家属在监护责任上有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白某在事发后能积极配合主动承担救治和护理的义务,并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态度是积极主动的。本案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存在很大分歧,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
调解员多方努力,反复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促使双方本着案结事了、化解恩怨的原则都作出让步。考虑到白某已支付比较多医疗费且存在实际困难,受害人李某出院后理应由其女儿后续护理的客观事实,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理性维权,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于9月20日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协议:
1.李某亲属同意将李某在本协议签订并履行之日办理出院手续并接回自己家中后续护理。
2.白某除已支付医疗费用外自愿一次性承担伤者出院回家后护理费、后续药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整,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以上款项一次性交付。
3.李某出院回家后如因伤情发生变化或因自身疾病引起的一切变故均与白某无关。双方就该纠纷在本协议签订并履行结束后不再发生任何纠葛。
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事故责任比例之认定及赔偿金额之确定,其调解结果对于消除双方当事人日后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某镇调委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巧解纠纷难题,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矛盾,化干戈为玉帛。调解人员找准“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寓法于情,引导当事人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纠纷,息纷止争。另外,极端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法与情有机融合的调解技能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